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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政府补助出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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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dz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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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补助出版图书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2/13 11:08:00

有一个出版社,由政府资助出版一项图书。该图书共印10,000册,图书定价1,000/册,政府补助500万元。图书印刷完成后,给政府部门1,000册,剩余9,000册归出版社所有,销售所得归出版社。该图书2008年末完成入库,2008年收到政府补助款500万元,图书成本为600/册,2008年给政府1,000册,2009年自行销售1,000册,2010年自行销售2,000册,2010年末图书库存6,000册。该出版社按照库存图书的出版年限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年以内不提,1-2年按照图书码洋(定价)的10%计提,2-3年按30%计提,3年以上按50%计提,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超过图书实际成本。
   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配比性原则,拟按照以下思路处理:2008年图书入库10,000册,其中1,000册给政府部门,按照销售1,000册确认营业收入100万元,结转营业成本60万元;销售收入100万元系从收到的政府补贴500万元结转,则政府补助实际为400万元(平均每册书补助400元),确认为递延收益。2008年销售给政府1,000册应从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40万元。
按照上述思路2009年、2010年分别按照销售量从递延收益中转入营业外收入40万元、80万元。根据企业计提存货跌价的政策,2009年末对8,000册库存图书计提了8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平均每本书计提100元),计入当期损益80万元,2010年对6000册图书计提了18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平均每本书计提300元),计入当期损益100万元,依据政府补助的配比性原则,应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当期损益的影响程度将递延收益配比计入营业处收入,则2009年应当再由递延收益转营业外收入80*(400*8000)/(600*8000)=53万元,以此类推,每年从递延收益结转营业外收入均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当期图书销售对损益的影响,一部分是当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损益的影响。
上述处理思路是否正确,请陈版主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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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y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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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84279 积分:-2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2/6/25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2/13 15:47:00

个人意见:

1、该500万元中,有100万元属于按定价购买1000册,属于等价交换,因此不属于政府给予的无偿补助;其余400万元属于政府补助,应当在剩余的9000册中分配(即每册444元),对于给政府的1000册,政府已经给予了全额的付款,不应再分摊补助。相应地,后续出售该9000册图书时,按销量相应转出递延收益到营业外收入。
2、政府补助的目的是对图书的成本给予补助。因此在后续对未售出图书计提准备时,应按扣除相应的递延收益后的图书库存成本作为原帐面价值基础。即,为了计提跌价准备的目的,应当视作相应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时已冲减库存图书成本,按冲减后的成本(每册156元)作为计提的基础。即:2009年末对8000册共计提80万元跌价准备时,因为计提额小于调整后的单位成本,所以不从递延收益转出到营业外收入,计提后单位成本为56元(成本600元,跌价准备100元,递延收益444元);2009年内出售的2000册除了正常结转成本和减值准备以外,还应按每册444元结转递延收益(共88.9万)到营业外收入;2010年末对剩余6000册计提每册300元的跌价准备,已经超出了调整后的单位成本56元,所以在计提减值准备的同时需按每册244元从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单位成本600元,减值准备400元,递延收益200元,即调整后单位成本为零)。以后每出售一册,就按600元结转成本(到营业成本),同时结转400元的减值准备(到营业成本)和200元递延收益(到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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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2/14 20:26:00

有道理,400万元政府补助应当在剩余的9000册书中分配,而不是总印量10000册中分配。谢谢版主的耐心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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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ujie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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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2/14 17:27:00

陈老师您好:某公司以资产(构成业务)投资设定新的全资子公司,已验资并办理工商登记,但新的公司并未实际运作,因为投入到新的公司的业务对应的收入,不能开新公司的发票(因为业务合同是以原公司名义签订的,变更有一个过程),这种情况下,原公司可不可以暂时不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还是以原资产形态反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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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2/14 18:03:00

在子公司已经注册成立并且用作出资的财产已经交付并办理完毕财产权转移手续(否则不可能验资)的情况下,个别报表层面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是不合适的,不建议以原资产形态反映。
严格来说,这种交易安排相当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承担折旧费,但收入确认在母公司。如果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子公司应当向母公司收取相应资产的使用费(租金)。双方各自的账务处理为:

母公司: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贷: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
(要求子公司为其承担折旧费,相当于从子公司抽回部分投资)
子公司:
借:未分配利润 贷:累计折旧
(子公司为母公司承担费用,视同对母公司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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