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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支持文化繁荣发展的主要税收政策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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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文化繁荣发展的主要税收政策摘编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4/25 8:09:00

原文地址:关于支持文化繁荣发展的主要税收政策摘编作者:济南高新地税局长
      为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我国已实施了一系列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既涉及中央税,也涉及到地方税和共享税;既涉及国内税收,也涉及进出口税收;既涉及流转税,也涉及所得税和地方税等。我们首先应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服务文化事业发展。
(一)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低于其他相关行业税率。依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中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二)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三)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7%;专门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税率为13%。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四)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6〕696号),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六)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等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83号),境内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03年1月1日执行。
(七)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4.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6.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7.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8.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有明确期限规定者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八)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有线数字电视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00号),对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关于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标准的批复》(京价(收)字〔2003〕295号)规定标准向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自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免征营业税。
(九)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6号),自2009年1月1日起,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十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经认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二)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1.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符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中动漫企业的基本认定标准;
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
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8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规定所称动漫直接产品包括:
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技、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十三)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或50%先征后退;相关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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