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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注税便函[2012]3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广西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将对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2011年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2012年3月10日至4月15日;
年检年度: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和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
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进行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会费缴纳、参加继续教育等方面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广西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二)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广西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4)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5)不按规定报送行业报表等有关资料的。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3、对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除按第四条内容检查外,还应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进行检查。
五、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4.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年检报送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度检查报告书(见附件1);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3、2011年业务情况表(附件3);
4、2011年度继续教育情况统计表(附件4);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2011年度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含各分公司报表)和年度纳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8、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相关凭证的复印件。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执业注册税务师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5);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
4、2011年度继续教育证明(远程继续教育成绩单);
5、按中税协规定,提交2寸免冠照片一张(照片背面注明姓名),用于发放新版会员证书(具体发放事项,另行通知)。
(三)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应报送的材料:
1、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6);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非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
4、2011年度继续教育证明(远程继续教育成绩单);
5、按中税协规定,提交2寸免冠照片一张(照片背面注明姓名),用于发放新版会员证书(具体发放事项,另行通知)。
为保证上报材料规格的统一,便于存档保管,报送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并按以上的顺序把相关表格及复印件装订成册,复印件请加盖公司公章。
七、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 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检
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检,事务所应填写年检报告书,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执业注册税务师应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应将年检要求报送的材料4月10日前报广西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南宁市园湖南路26号,自治区国税局办公大楼401号房)。逾期不报送年检资料视同不参加年检。
(二)广西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检查
广西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对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检查,并根据需要对部分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检查结束后,年检报告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税协。
八、年检公告费
检查结束后,年检结果将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站及广西法治日报进行公告。因在报刊上公告需刊登费,现将收取公告费用的事项明确如下:
1、收费标准:税务师事务所以所为单位,每所收取公告费500元(伍佰元),由报社开具收费发票。
2、缴费方式:公告费由事务所直接转入广西法治日报社。
户 名:广西法治日报社
开户行:交通银行南宁市金源支行
账 号:451060309018010013215
注:办公地址不在南宁市的事务所在报社收到汇款后由报社邮寄发票;办公地址在南宁市的事务所持汇款凭证复印到法治快报(南宁市金洲路15号12楼1207室)领取发票。
3、请各税务师事务所务必于2012年4月10日前缴清公告费。
4、联系方式:
广西法治日报社广告中心
陈育珊 13036811998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
文高锋 0771-5868901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年度检查报告书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3、2011年业务情况表
4、2011年度继续教育情况统计表
5、执业注册税务师年度检查登记表
6、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度检查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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