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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财税【2012】4号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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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4号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2/1 16:08:00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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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九、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十、其他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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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lawyer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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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2/1 16:20:00

谢谢,一直在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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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2/1 16:29:00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将“无偿”删掉了,重大变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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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te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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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2/1 16:39:00

其实以下两条是不必专门列出的,只是考虑政策执行者水平有限,不得不写明。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特别是第七条,为什么是要“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普通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呢?原来实施债权转股权是要国务院批准,现在《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已出台,不知为什么这样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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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2/1 16:46:00

回复taxlawyerli的帖子

这说明,原来写着无偿也不一定是字面上无偿的含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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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襟晚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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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2/1 1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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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即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主要依据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94号)进行的。主要是配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进行的,即经批准的企业欠银行贷款,形成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资产后形成对企业的债权,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转为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设立或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亦规定,政策性债转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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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49f3y的帖子

母投纯正血统儿子 适用新政否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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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lawyerli 发表于 2012-2-1 16:29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将“无偿”删掉了,重大变化啊

以土地房产对全资子公司的增资,是否适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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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不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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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的514号文中,,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如何界定重组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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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划转,母公司以土地向子公司增资能否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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