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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协税护税协会的性质和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定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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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41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6/7/20
关于协税护税协会的性质和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定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9/15 17:01:00

 关于协税护税协会的性质和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定
1、现在有些企业会拿协税护税协会的发票过来,说是自己企业开不了,所以到协税护税协会代开。这个协会是什么性质的,有的网上介绍说是税务局下的,但有的又说登记性质为私营企业。请问全国各税务局目前是否在推广这类代理企业,这个协会代开具的发票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当地区税务局开办了这个类型的协会是否就不用到税务局大厅去开发票了;另开具的发票上是否还要申请开具企业盖章.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第六章第三十三条中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这个担保审核的机关应该是税务局吧,那么核审的方法是否一定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如评估报告、公证机关公证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9-15 17:59:4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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