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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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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6/9 8:57:00

刘晓伟税务工作室评论:几个亮点:(一)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二)非营利公益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应的支出后全部用于符合其设立宗旨和章程规定用途的为非营利公益组织免税收入。(三)明确了为特定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的具体范围。如抽签算卦收入也是。(四)“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税务、民政联合认定的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扶持非营利公益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公益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公益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全文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310b5401017og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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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壶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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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6/10 18:47:00

本帖最后由 两壶酒 于 2011-6-10 18:53 编辑

6. 按照设立宗旨和章程规定取得的相关收益(1)投资收益,指非营利公益组织按照其设立宗旨和章程开展对外投资取得的持有收益与转让收益。
非营利公益组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开展的与其设立宗旨和章程无直接相关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活动等资产营运活动取得的投资收益,应依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作为免税收入。
(2)资产处置收益,指非营利公益组织按照其设立章程、宗旨规定转移或核销自身拥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扣除计税成本后的余额。
投资收益是否包括权益工具和债权工具;营利公益组织按照其设立宗旨和章程开展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怎么搞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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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6/10 22:29:00

本帖最后由 两壶酒 于 2011-6-10 22:41 编辑

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问题,财税[2006]3号中的营业税规定应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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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6/10 22:42:00

以及勤工俭学收入,好像应该是个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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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壶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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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6/10 22:48:00

5.不转移资产所有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和6.(2)资产处置收益,指非营利公益组织按照其设立章程、宗旨规定转移或核销自身拥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扣除计税成本后的余额。
好像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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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6/10 23:00:00

取得的政府购买服务和其他购买服务好像没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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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6/10 23:22:00

本帖最后由 两壶酒 于 2011-6-10 23:38 编辑

财税[2009]123号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难以理解,收入和成本匹配,没得说,收入和如何和费用匹配。如果把费用也匹配,那么把免税收入的未按设立宗旨和章程规定使用的费用计到纳税收入对应的费用里?这对纳税人来说不是不利规定而是有利规定了.征求意见稿也是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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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小税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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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6/11 11:09:00

厉害,还能看到国家税务总局法规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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