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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体育比赛以冠名权的形式赞助但取得文化体育服务发票,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yzm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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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比赛以冠名权的形式赞助但取得文化体育服务发票,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1/5 22:33:00

对体育比赛以冠名权的形式赞助但取得文化体育服务发票,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非广告性赞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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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toq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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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1/6 6:49:00

我觉得应该算是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

《关于给予体育赞助税收优惠政策特案处理的复函》(国税办函〔2002〕242号)中指出对体育部门为赞助方提供体育比赛冠名权等而取得的赞助收入按照营业税税目中的“广告业”项目缴纳营业税。

相对应,公司作为赞助方,应该是做为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4条,这种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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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kjx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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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1/6 9:45:00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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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yzm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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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1/15 12:51:00

回复 沙发 toqb7 的帖子

谢谢!但麻烦把文件《国税办函〔2002〕242号》内容挂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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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壶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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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1/15 13: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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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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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q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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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1/15 13:11:00

回复 板凳 yzm0188 的帖子

抱歉,这个文我也没有。
上半年我整理营业税法规的时候就找了老半天也没找到。

不知道肥总他们那里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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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q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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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5752 积分:9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1/9/7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1/15 13:15:00

原帖由 两壶酒 于 2010-11-15 13:01 发表
自己找!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你牛皮大,你去找来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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