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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肥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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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0/6 21:24:00

回复 10楼 toqb7 的帖子

欠债太多,趁放假有点,还一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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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ttxx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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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0/7 9:08:00

回复 11楼 肥叔叔 的帖子

项目部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提供: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还是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地税)开具的外管证??
上述情形到现在为止,总局应有一个权威的结论吧
还是请肥总给一个权威答复吧!!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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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箫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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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0/8 12:48:00

谢谢老肥指正

我也谈谈自己的一些理解

个人所得税兄弟不懂,所以极少涉及。
当然,我个人也一贯主张诸税种之间的协调。

税收文件,其他部门的文件也一样,就是不注意对概念的外延和内含进行厘定。对应到本文讨论的问题,就是这样。其实要向纳税人解释清楚,民政部门的非营利不等于税法的非营利,也是一个很费劲的事情。


关于老肥的第七点意见,我个人的理解是,总局在这个问题一直不能摆脱民政部分的思维定式。他文件中的社会团体一贯指的就是民政的那一块。
所以,总局不如直接制定一个算了。

现在的非营利性组织从事其营利活动来,那个厉害啊。
老肥的文中有些不属于税法讨论的问题。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 本帖最后由 箫声 于 2010-10-8 15: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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箫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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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0/8 15:09:00

再次表达一下对老肥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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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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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0/8 21:49:00

立法前,财政部和总局曾委托世行做过研究报告,按照该报告,享受非营利收入免税层面政策为“营利性组织”,享受捐赠税前扣除层面政策为“公益组织”(公益社团、基金会等),这样来区分当然比较清晰,但是,考虑到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协调,考虑到和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协调,企业所得税在捐赠税前扣除层面政策立法时,采用了公益性“社会团体”(含基金会)的概念,三部法律统一口径,有利于法的执行。

公益事业捐赠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实际上就是指现在意义上的非营利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其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在第一层政策时予以考虑了,根据其职能实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并没有给予第二层政策,可以通过公益社团和国家机关间接捐赠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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箫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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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0/8 21:54:00

老肥兄这个观点就有点让我吃不消了。
老肥的头像挺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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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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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0/8 22:00:00

慢慢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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箫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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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0/8 22:05:00

原帖由 肥叔叔 于 2010-10-8 22:00 发表
慢慢消化

消化不良了
我一以贯之的出发点是从条款本身出发
第二,对于概念,除非税法有专门的定义,一般以引用常用的观念为好 ,
总局干脆创造个新的名词算了。何必遮遮掩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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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han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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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0/8 22:20:00

原帖由 肥叔叔 于 2010-10-6 12:27 发表
1、非营利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关系,前者涵盖后者,所以定义的范围其实不一样。

2、非营利组织包括不需要进行社团登记和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两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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