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单位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 年 6 月 6 日国税发 [2001]6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1999]101 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 [2000]71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 [2000]38 号 ) 的有关规定,现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 2000 年 1 月 1 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一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并入一建筑设计院,就勘察设计所得还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