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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五年后转为应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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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upnt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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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10 16: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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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点浅见:会计上,根据解释3,搬迁补偿款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处理。搬迁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结余转入资本公积。
    税务上,没有重建计划时,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个时候不存在时间性差异,只是将会计上的资本公积作为纳税调增项目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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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10 1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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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重建计划,倒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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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y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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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10 18:06:00

对于搬迁补偿税务局有专门下文:《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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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10 18:49:00

回复glyu1的帖子

会计上也有规定,解释3号文,还是有很大差异的。不过根据陈版说的,收到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应该也是符合“初始确认豁免”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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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y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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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10 18:56:00

回复zengfengxia的帖子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并且,通常情况下,将结余计入资本公积是在整个搬迁过程均已完成后再进行的处理。因此,此时通常理解也已经满足了税务上清算该搬迁事项相关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因此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一致的,一般不应出现会计上转入资本公积后税务上还在递延税款中核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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