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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出口企业,产品销售毛利颇高。
无论是出口环节还是在国内市场均会出现无票的销售佣金问题,而且金额占收入的比较相对较高。
1、出口环节,如果是暗佣的话,对方为个人,无法提供相应发票,如果这样应该如何进行处理才能是账务合法化,同时个人及公司都能最大程度的避税。
2、如果出口环节关于佣金在协议上写明的话,付给国外个人合理的佣金比例应该是多少。这部分佣金是否应该冲减收入,同时入账的依据是什么。
3、国内销售,如果收取佣金的个人为我国居民,佣金又应该怎么操作。
(上述问题中的个人均没有"中介服务资格证")
问题答复如下:
1、没法提供发票,在税法上应该按照劳务处理,并且应该代扣个税的。
2、佣金比例那就要看企业的谈判能力了,这部分佣金是不能冲收入的,冲收入的话会有涉税风险,应该作为销售费用。
3、也应该作为劳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个税。
接上题,税务上对于个人提供劳务,是有要求提供劳务发票的,关键的在于,规范操作个人是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的。一旦去税务局代开,那就意味着需要交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以及劳务报酬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交纳个税。对于个人而言,税负率相当高。 有没有其他较为合理的方法可以规避这部分高额税收?
问题答复如下:
不一定要征收营业税的,因为营业税中,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有起征点的,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收,否则不征收营业税的。总局明确的起征点的界限是: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起征点营业额300-500元。实际中,各个省级地方税务机关一般给出的起征点是20000元/月。
个税也是有费用扣除额,即每次收入低于4000元的,费用扣除800元后征收个税,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费用扣除按比率进行即收入×(1-20%);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88e45aa01015mu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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