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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关联企业间资金往来的问题
cd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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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5/11 8:00:00
Post By:2012/6/26 10:32:00
1、实际没有发生利息,不属于营业税范畴。
2、所得税:虽然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应缴纳所得税,但国税发(2009)2号文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所以关联方企业资金往来不涉及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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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晖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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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17 8:00:00
Post By:2012/7/10 11:18:00
谢谢大家了。看你们的回复我发现好像大部分税务局不会纠缠于这个问题啊。我们这边怎么会这么严?去年稽查的时侯查出了这个问题,非要按每月余额的平均数交营业税,后来请客找关系才没让补。今年本来想吸取教训尽量月底余额小些,可没办法,小不了。 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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