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关于工资薪金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其中第(4)条:“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该项规定明确指出: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发放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但在经税务部门确认,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允许在工资薪金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转自:
http://www.sycs.gov.cn/dzktitles ... s=2010&mclass=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