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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首个系统性民间借贷办法出台 放贷须用自有资金201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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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系统性民间借贷办法出台 放贷须用自有资金2012.6.1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6/14 16:24:00

每日经济新闻  2012.6.14
鄂尔多斯这座“借贷之城”出台了正式文件对泛滥的民间借贷进行规范。
  日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已经发布了 《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下称 《暂行办法》),对民间借贷进行系统性的规范。
  《暂行办法》起草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说,该暂行办法算是国内首个对民间借贷进行系统、全面的规范性文件。此外,《暂行办法》还强调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且民间借贷人和合同要逐笔登记和备案。
  系统性规范
  鄂尔多斯是我国民间借贷最活跃的地区之一,曾有机构发布报告称,鄂尔多斯民间信贷资本至少在2000亿元以上,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逐渐出现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开始崩盘等情况。
  因相继在温州、鄂尔多斯等多个地区爆发危机,如何规范民间借贷一时成为热门话题。此后,民间借贷泛滥的地区开始逐渐探索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就在上月,温州中院公布30条 《关于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此规范民间金融秩序和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据了解,鄂尔多斯市政府已于6月5日下发了 《关于公布<;鄂尔多斯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 《通知》),《通知》明确表示,“《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
  “这个《暂行办法》的具体意义在于,澄清了一个观点,很多人认为民间借贷没有法律规范,其实是有的。”黄震表示,它更多的意义,是第一个对于现有法律法规的一个全面、系统的梳理,并没有太多内容的创新。
  目前,我国关于民间融资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有 《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但针对民间借贷并没有一个系统的规范文件
  黄震表示,其它地区也出台过一些规范,但全面、系统的文件鄂尔多斯是第一个。它主要的特点,是从民事、行政、经济法方面形成了一个系统的规范。
  据《法制日报》报道,《暂行办法》共八章三十八条,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依法设立的机构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也暂不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用于生活消费的借贷活动
  强调放贷须用自有资金
  黄震表示,《暂行办法》还根据民间借贷最新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入一些新的内容。此次还强调要通过信息化的手段,使民间借贷阳光化、信息化。据悉,鄂尔多斯市政府还鼓励和支持设立企业化运营的民间借贷信息网络平台。
  此前,温州发生的大部分跑路或资金链断裂案件中,都可以看到民间集资的影子。黄震表示,此次《暂行办法》明确了民间借贷放贷人必须用自有资金,不能用集资的资金进行放贷。
  黄震表示,《暂行办法》还强调了对民间借贷逐笔登记,逐笔备案。据悉,《暂行办法》还将创设由民间资本发起组建的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作为一个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可在各旗区成立相应办事机构。合同一旦签订并履行,放贷人应到所在旗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民间借贷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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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6/14 16:25:00

2012/4/2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

该办法目前已经通过鄂尔多斯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预计很快将发布。
  办法共有8章。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市政府旨在通过该办法引导、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引导资金供需双方对接,提高民间资本效率。暂行办法不适用于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
  办法第二章规范借贷主体和借贷合同。黄震说,这是办法的最大亮点。借贷主体一方是放贷人,另一方为借款人。办法强调放贷人必须用自有资金提拱贷款,不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借款人必须是经营状况良好、暂时出现资金短缺的企业或个体组织,所贷资金必须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再贷款或其它非法活动。
  办法同时明确,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并且,开展借贷业务双方须签订格式化的借贷合同。
  第三章主要规范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服务组织的有关问题。民间借贷需要担保、合同需要公证等情况时,由中介服务提供帮助。引导、鼓励、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建立安全、高效网络平台,消除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的问题。
  第四章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明确登记服务中心为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主要活动是为借贷合同登记备案、交易款项支付结算、资产评估和法律咨询服务等。
  另外该办法还对监督管理、纠纷处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明确鄂尔多斯市整顿规范民间借贷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民间借贷有关规范管理工作。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负责监测民间借贷市场利率、规模、动向,定期开展民间资本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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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分析点评
中研网 2012.6.1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2第6次常务会议已于6月5日讨论通过并发布了《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这是金改启动以来,国内出台的首部系统规范民间借贷的规范性文件。文件明确规定,放贷人只能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不得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等行为。
  暂行办法共八章三十八条,旨在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积极作用的同时,防范和应对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使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
  暂行办法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依法设立的机构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也暂不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用于生活消费的借贷活动。
  作为该办法的独家起草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认为,暂行办法一大亮点是,明确鄂尔多斯市政府鼓励和支持设立企业化运营的民间借贷信息网络平台,创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探索通过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推动实现民间借贷市场阳光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作为暂行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于借贷主体与借贷合同的规范。明确规定,放贷人只能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不得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等行为。放贷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根据借贷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资金的权利。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放贷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必须是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暂时资金短缺的企业,所借的资金必须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用于任何违法经营活动。借款人严禁面向不特定公众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不得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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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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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个全文啊:titter::titter::ti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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