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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财税【2012】45号文的未报案准备金的基数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49f3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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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2012】45号文的未报案准备金的基数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30 9:07:00

同志们。想具体了解一下各地对于未报案准备金计算8%的基数:我的理解是实际发生的赔款支出+分保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也就是净赔款支出。想了解一下各地对于这个基数是否一致,有没有只考虑第一项、只考虑前两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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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30 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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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30 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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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30 11:56:00

王老师,就是净赔款支出的口径。
再保险公司也有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原保险公司的“摊回赔付支出”即是再保险公司未报案准备金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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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30 14:56:00

回复高高123的帖子

谢谢,我问了一些保险公司,他们理解不需要考虑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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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31 16:44:00

回复49f3y的帖子

分保赔付是原保险公司的再保业务发生的赔付支出,与再保险公司的再保业务是相同性质的呀。很多保险公司好像没有单独核算“分保赔付支出”,利润表中只体现了“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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