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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员工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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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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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15 15:36:00

【问题】有纳税人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解释,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是总局纳税服务司的解释,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是希望离职时拿到补偿金的,如果这个补偿金还要交个税,只是因为合同到期或不到期的差别,对个人而言,还是相差很大的。
如果要缴税的话,我们看一看个税应该怎么计算,因为税总的解释是劳动关系终结,当然不能再按照工资薪金来计算。那么这个收入对于个人,也不是劳务报酬,因为是补偿性质的,个人没有为这个钱提供任何具体的劳务,至于稿酬、红利更是靠不上边,就得归入其他所得了。

按照税法规定,没有扣除费用,缴纳20%个税。
郁闷啊!

有没有办法不缴税,或者少缴税。

合同到期管理有一个提前一月通知的规定,如果企业愿意给补偿金,就在提前一个月时进行协商,补偿金达成一致时,在合同到期前最后一天办理完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就成为合同期内解除了,符合第一种情况 。只有超过三倍的才缴税。

希望税总看到这个帖子,提一提,这样合规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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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15 1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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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lhacker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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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15 16:04:00

合同都结束了为什么还要补偿,还是为了避税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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