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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提供资金申报营业税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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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陈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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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提供资金申报营业税之我见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11 10:13:00

对关联企业之间资金融通但未收取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业内出现了较大的分歧,相当一部分税务部门认为其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未收取利息要按特别纳税调整按独立企业之间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并征收营业税,一些省局在一些非公开场合作了要求征收营业税的表述,并形成了书稿进行了非公开的下发,为此确实引发了许多矛盾,笔者认为,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提供借款征收营业税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问题:
1、违反了现行营业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指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情形。从以上条款我们不难发现,无偿提供借款不在营业税征收范围之内。
2、《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暂行)》(国税发[2009]2号)的适用对象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而其依据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制订的,本质上是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对营业税进行调整没有明确的表示。
3、《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平衡力下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收取利息尚且不收营业税,何况不收利息。
另外关于征管法三十六条的理解问题也有地方值得探讨,三十六条表述是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而征管法实施细则五十二条表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而事实上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资金拆借因为受到金融相关法律的限制,其营业常规是不收取利息的,有别于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并非是一个市场行为,特别是在全资子公司模式下,是集团对资金的一个调度方式,特别是现在的金融政策对一部分企业的融资进行了限制,许多企业纷纷成立了融资平台,其主要作用是对项目进行投资,而这些投资不可能全部作为资本金投入,因为资本性投入的流动性太小,不利于企业发展,因此大量的存在形式是借款,如果我们税务部门在这中间强行分一杯羹,显然与经济原理中背道而驰的,在此我也未被赋予专项经济的功能,所以对关联企业间无偿提供借款征收营业税是不合时宜的,无端加大企业融资成本也不是我们税务部门应有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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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401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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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11 11:07:00

本帖最后由 zheng4014019 于 2012-5-11 11:10 编辑

总局肖局长不是说了吗,不征收营业税!还探讨什么呢?

 [税务总局局长 肖捷] 正如主持人刚才所讲的,这位网友研究得确实很细致。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我的回答是否能够让您满意?[03-30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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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liu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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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11 11:22:00

企业无偿借款的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21日
问题内容:
  A公司用自有闲置资金500万暂借给B公司,时间2个月,B公司到期按协议(不用利息)还给A公司500万,B公司实际也没有支付利息给A公司。请问,这种情况A公司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等?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二、 A公司用银行借款500万暂借给B公司,时间2个月,B公司到期按协议(不用利息)还给A公司500万,B公司实际也没有支付利息给A公司。请问,这种情况A公司是否应调整相应的财务费用?如企业没有调整的,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责令企业调增应税所得额?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A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B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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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11 1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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