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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省财政厅的环境保护专项治理项目资金如何处理?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shen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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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的环境保护专项治理项目资金如何处理?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4 9:50:00

公司收到省财政厅的环境保护专项治理项目资金,账上要如何处理?是做其他应付款-专项资金呢,还是做补贴收入?如果是做补贴收入,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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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lhacker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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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4 10:38:00

应该是不征税收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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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z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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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4 14:16:00

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在“补贴收入”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在“营业外收入”核算。

630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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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z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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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4 14:18:00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2011-09-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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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5 11:03:00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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