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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4月11日国税总局所得税相关政策在线访谈的经济补偿金的一点疑问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wayne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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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53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9/2/10
对4月11日国税总局所得税相关政策在线访谈的经济补偿金的一点疑问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4/12 2:59:00

今晚刚好看拜仁打多特,中场休息的时候随便发个帖。

[ wppe213 ]  请问,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 [  2012-04-11 10:27:38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你所说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为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应按照规定需要缴交纳个人所得税。 [  2012-04-11 10:27:38  ]


我的个人看法:这个不应该缴纳个税,虽然字面名义上是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它的实质还是因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才给个人经济补偿金,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尊重实质重于形式。如果这个要交个税,那么国企破产同理也属于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该缴纳个税,我相信大家所了解的国企破产的经济补偿金没人交过个税吧,希望国税总局的相关人员向所有曾经领过企业破产经济补偿金的补征个税吧。

下面是劳动合同法的2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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