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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北京2011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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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1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0/19 11:35:00

2011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

为了做好201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2011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2010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二、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一)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市残联www.bdpf.org.cn、市地税局www.tax861.gov.cn、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网站下载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和2010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到税务登记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2010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报时还应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领取方法同上);
    2.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5.残疾人职工2010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
    6.2010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在职职工总数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总数及残疾人职工均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可直接登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www.bdpf.org.cn/wangshen)或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www.tax861.gov.cn)、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网站链接登陆该系统,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29066元/人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29066元×(本单位2010年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从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缴款方式:
    (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到开户银行缴款;
    (二)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三)在地税机关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福利企业除外)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欠缴数额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北京市在职残疾人登记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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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0/20 21:46:00

发现过期未认证的发票怎么办?
我记得原来发票认证期限是90天的时候,这类发票的进项税是只能转进成本的,对方也不可以开红字(税局规定不能开红字);现在变成180天了,税局给的说法不是很确定,但是税控机已经无法认证了,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呢?是不是可以退回对方开红字?或是申请继续抵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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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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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0/20 23:17:00

   版主不是有解决方法吗?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88e45aa0100y3e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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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0/21 9:05:00

回复zerov的帖子

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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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0/21 9:11:00

真正过期了,国税是不让抵扣的,企业所得税也不让扣除,原因是增值税是价外税,那企业损失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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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0/21 9:16:00

认证期180天,国税函2009第617号文件,2010年1月1日后开出的发票在180天后认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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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0/21 9:26:00

真正过了180天,最近有个文件还是可以抵扣的,不过要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很麻烦。可查王新大版主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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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0/21 15:26: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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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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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三、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审核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五、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六、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表: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doc
  2.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式.doc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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