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法规
∣
解读
∣
答疑
∣
课程
∣
资料
∣
专栏
∣
文案
∣
百科
∣
财务
∣
会计
∣
税务
∣
内控
∣
审计
∣
金融
∣
评估
∣
市监
∣
法律
∣
行业
∣
地方
∣
涉外
∣
专网
∣
考练
∣
文库
∣
商城
∣
专搜
∣
手机
∣
注册
∣
登录
新的主题
投票帖
交易帖
小字报
下一主题 >>
<< 上一主题
共有
360
人关注过本帖
树形
打印
主题: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
mcgsjlxh
小
大
1楼
|
信息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
36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
2003/9/27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
Post By:2004/4/8 17:23:00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
请问各位大虾: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那如何计征增值呢?是否同消费税?
支持
(
0
)
中立
(
0
)
反对
(
0
)
FBFD
小
大
2楼
|
信息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
23416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
2003/7/7
Post By:2004/4/8 17:34: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14日财税字[199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抄送:沈阳、长春、哈乐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支持
(
0
)
中立
(
0
)
反对
(
0
)
mcgsjlxh
小
大
3楼
|
信息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
36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
2003/9/27
Post By:2004/4/9 14:27:00
谢谢版主!
支持
(
0
)
中立
(
0
)
反对
(
0
)
下一主题 >>
<< 上一主题
RSS2.0
Xhtml无图版
Xslt无图版
Copyright © Since 1995
中华第一财税网
(又名
“智董网”
)——专业的财税(
税务
)网站。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Powered By 智董集团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页面执行时间 00.04688 秒, 2 次数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