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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抵扣进项税额后,税务机关反馈已抵扣防伪税控发票为失控发票,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接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目前的处理依据主要有(国税发[1997]134号)、(国税发[2000]182号)、(国税发[2000]187号)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如果被认定为恶意接受,不但要补缴税款,还要罚款、加收滞纳金,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认定善意接受,追缴税款是毫无疑问的,至于是否加收滞纳金要看各地的理解执行状况,江苏省未加收滞纳金,有些省还是加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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