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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税务稽查中涉及的滞纳金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18 21:57:00

 [转帖]税务稽查中涉及的滞纳金问题
税务稽查中涉及的滞纳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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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过期缴纳税款加收的一定比例的款项。新《税收征管法》认定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当事人附随税款征收的一种征税行为。滞纳金不是行政处罚,而是当事人因占用国家税金应缴纳的一种补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或者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有偷税行为的,税务机关才对其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是按所拖欠的税款,从规定缴库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的。
  
  目前税务稽查工作中滞纳金的计算主要是在审理环节,对一些非立案案件则由检查人员直接计算,然后交由执行部门统一执行的。当前税务稽查工作中涉及滞纳金方面有没有问题呢?回答是肯定的,笔者认为当前税务稽查中涉及滞纳金的问题主要存在于两方面。
  
  一是滞纳金计算中的问题。目前在税款欠缴日期的确定上存在一定困难。税务稽查一般以检查纳税人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为主,查补税额可能涉及数个月甚至不同年份的应纳税额,如果要准确确定税款滞纳日期,稽查人员必须将查补的各税种分别按月计算。然后再计算滞纳金,如果要是查补的税款是几年前的,那么在计算滞纳金时,还需要翻看相应年度的日历,而且要注意春节、五一等假期对纳税期限的影响,在目前大多数稽查部门还处于手工填写文书和计算税款、滞纳金的情况下,增加了稽查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影响到稽查工作的效率,一旦有关于滞纳金方面的行政诉讼,极易使税务机关处于被动的境地。
  
  在稽查工作中,滞纳金要计算到税务检查结束、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时,这当中有稽查人员整理资料、写出稽查报告的时间,也有按稽查程序进行审理及政策请示的时间,更有按规定给予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时间,这些时间也计算滞纳金,纳税人感到很不服气,明明是税务机关的原因造成的,也让纳税人负担滞纳金,失去了税法的公平性。
  
  二是滞纳金执行中的问题。税务机关普遍没有重视滞纳金的规范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中对这一部分的检查不够严格,只注重对欠税的清缴,只要纳税人将欠税入库了,滞纳金加不加收无所谓了,这主要是受任务性稽查的影响。对于需要进行强制执行的欠税忽略了滞纳金部分。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本来就淡薄,抱着对查补税款能拖则拖、能欠则欠的心理长期占用国家税款,稽查部门再不认真执行滞纳金政策,这样的纳税人会更加有恃无恐。
  
  当然,解决税务稽查工作中滞纳金问题的方法是有的,笔者在这里提出一些建议。
  
  要解决滞纳金计算中存在问题的。关键是改变目前手工计算的局面,开发和利用计算机进行查补税款和滞纳金的计算。在目前不可能马上开发出上述软件的情况下,应该制定出合法合理的滞纳金计算标准,使计算简化。这样滞纳金的计算起始日可以按某税种出现问题的那个申报期的后一日开始计算,计算中一年可按360日,每月可按30日计算。滞纳金加收的截止日期以被查纳税人在稽查底稿签字为宜,纳税人在稽查底稿上签字意味着纳税人对偷税行为的认可,这不仅为滞纳金的计算提供了依据,而且也可以促使纳税人越早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越有利,拖得越久滞纳金加收的越多,这正充分体现了税法的公平和公正。纳税人在稽查底稿上签字后,稽查部门继续案件的处理造成的税款滞纳,责任在税务机关,该部分滞纳金不应要求纳税人负担。
  
  对滞纳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要从思想上端正认识,对内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滞纳金加收率作为追究的一项内容,与每个稽查人员的切身利益挂钩。对外加强滞纳金的宣传,在入库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这不仅可以促使纳税人尽快将查补税款入库,还会让欠税的纳税人切实感到拖欠税款的代价,彻底改变纳税人对查补的税款能拖就拖能欠就欠的思想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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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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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18 22:52:00

 
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由于所跨时间大,在计算上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要分每个月加收可操作性也不大.说句实话在实际工作中还是纳税人讨巧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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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ima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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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19 0:12:00

 
那么在计算滞纳金时,还需要翻看相应年度的日历,而且要注意春节、五一等假期对纳税期限的影响。

这个规定,我还不晓得,能告知文号吗?

此外,纳税人若想少交滞纳金,就应严格遵守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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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b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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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19 17:25:00

 
如果申报缴库期限正好在5、10、1月,在确定滞纳金加收起始时间时是要考虑当时放了几天假,今后这种问题就简单了,国务院已经明确规定了全年的法定假日。滞纳金的天数不用考虑假日的影响,国家也有每年法定天数的规定。
滞纳金的主要问题不在计算上,不管天数怎么复杂,总可以算清楚,只是麻烦一点。主要还是滞纳金截止日期,按目前征管法的规定,在稽查方面对保护纳税人的权益考虑不够。关于滞纳金的截止日期有几种情况应当考虑分析:
1、严格按征管法加收。此时,滞纳时期包括税务机关从检查开始到下达处理决定这一段时间,这一段时间的滞纳,不排除有纳税人的责任,但肯定有税务机关的责任,如果纳税人说从检查一开始我就要缴税款,只是税务机关一直不下决定,我没办法缴,税务机关有嘴说不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要起诉或复议,按照行政要首先有利于当事人的一般原则,法官应该判稽查局败诉。但稽查局又是按征管法的规定做的,也没有什么过错,那么,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就在这种立法漏洞中被侵害了。这是中国法治的可悲,立法时考虑征收多,考虑检查少。
2、从开始检查日截止,对纳税人有利,纳税人提不出任何稽查局侵犯他权益的说法,但不符合征管法。
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我认为后一种做法好,如果明哲保身就用前一种办法。希望有一个纳税人站出来,对第一种情况申请法律救济,震动一下那些闭门造法的官僚。
另外国家局关于新旧征管法衔接的文件,要求滞纳金分段加收,如果是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怎么分段,这个文件的解释不符合从新兼从轻原则,而且法律效力好象也有问题,没有人授权国家局解释征管法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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