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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助]金税工程岗位考核或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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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金税工程岗位考核或奖惩办法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10 22:38:00

 [求助]金税工程岗位考核或奖惩办法
求金税工程岗位考核或奖惩办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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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10 22:49:00

 
关于印发《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2001 45号;2001年4月19日)

为做好金税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明确各级技术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有关设备和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工程的畅通运行,总局制订了《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大连、青岛、宁波、深圳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地区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

为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应做好金税工程各个系统的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保障网络畅通以及日常数据处理和传输工作。根据金税工程有关工作规程,结合金税工程工作的实际,特制定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

一、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各级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实行一岗多职兼顾其他,要合理分工,岗职衔接,便于管理和考核,不同岗位不能由同一个人承担。

(一)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有关岗位职责:

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企业发行管理岗位,定员2人,主要职责如下:

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级“报税系统”、“认证系统”、“稽核系统” (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为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 “协查系统”软硬件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

2.负责本级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3.运用稽核系统将业务部门采集的有关数据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将采集的有关数据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4.运用稽核系统提取上级国家税务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提取上级国家税务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

5.对本级稽核数据库和协查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按时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6.对稽核和协查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报告。

7.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采集、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8.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9.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企业发行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运行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凭区县税务机关签署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第三联所列的相关信息,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发行“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

2.负责运行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凭区县税务机关为企业办理的变更认定手续,完成防伪税控企业相关认定信息的变更工作。

3.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防伪税控各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报上级税务机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4.负责本级企业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企业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5.严禁在无区县税务机关签署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或签署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发行“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

6.严禁擅自更改区县税务机关签署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中内容,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对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企业发行“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

7.严禁在无变更认定登记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变更防伪税控企业的相关认定信息。

8.防伪税控企业的“开票金税卡”或“税控IC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在服务单位出具相关的故障说明以及处理意见,并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

9.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修改。

10.严禁擅自修改、删除企业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11.严禁执行企业发行子系统的发票发售操作。

(二)区县级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例行工作:

1.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下列数据上传上一级国家税务局:

(1)发票存根联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3)发票抵扣联数据;

(4)《增值税发票专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5)一般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6)失控发票数据。

并打印向《上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2.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24日前从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提取下列数据:

(1)相符发票数据;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发票数据。

并打印《从上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

3.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月底前打印本月发行记录,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三)地市级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地市级技术管理部门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税务发行管理岗位,定员为2人,主要职责如下:

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级“稽核系统”(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为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协查系统”软硬件的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并组织指导所辖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技术工作。

2.负责本级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3.运用稽核系统接收所辖各区县级局上传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接收所辖各区县级局上传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督促所辖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及时报送有关数据。

4.运用稽核系统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对发票存根联数据、抵扣联数据清分,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并打印数据处理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进行清分、比对。

5.运用稽核系统将有关的数据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将有关的数据形成文本文件传至安装在本级的“稽核系统与CTAIS通讯软件”,通过该通讯软件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

6.运用稽核系统提取上级国家税务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稽核系统与CTAIS通讯软件”提取上级国家税务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到本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通过该通讯软件将有关数据形成文本文件传至CTAIS系统。

7.运用稽核系统为所辖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准备本级和上级的发票比对结果,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为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准备本级和上级的发票比对结果。

8.对本级稽核数据库和协查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9.对稽核和协查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报告。

10.对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的金税工程数据传递、数据备份及系统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11.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12.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13.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税务发行岗位职责:

1.负责运用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的手续,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 “报税、认证金税卡”、“授权IC卡”。

2.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收集整理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整理防伪税控各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报上级税务机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3.负责本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4.严禁在无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报税、认证金税卡”、“授权IC卡”。

5.下级国家税务局的“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报税、认证金税卡”、“授权IC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

6.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修改。

7.严禁擅自修改、删除税务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四)地市级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例行工作:

1.每月16日前检查下级国家税务局的数据上报情况,对尚未报送的,及时催报;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级数据库,进行如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市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对本地发票进行比对;

并打印《从下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发票清分工作报告》、《发票比对工作报告》、《失控作废发票比对工作报告》。

2.每月17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上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其中推行CTAIS的单位,将数据转换成规定格式的文本文件,通过 “稽核系统与CTAIS通讯软件”上传到上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1)异地发票存根联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3)异地发票抵扣联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6)一般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7)失控发票数据;

(8)《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并打印《向上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3.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23日前从上级国家税务局提取并为下级国家税务局准备下列数据(其中推行CTAIS的单位,通过“稽核系统与CTAIS通讯软件”将下列数据接收到本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并转换成规定格式的文本文件,传递到CTAIS软件的稽核子系统中):

(1)相符发票数据;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发票数据。

打印《从上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向下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4.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月底前打印本月发行记录,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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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级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省级技术管理部门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税务发行岗位,定员为2人,主要职责如下:

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级“稽核系统”、“协查系统”软硬件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并组织、指导各下级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技术工作。

2.负责本级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3.运用稽核系统接收各下级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督促下级国家税务局及时报送有关数据。

4.运用稽核系统将直属征收机关报送的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对发票存根联数据、抵扣联数据进行清分,对本地发票进行比对,打印数据处理报告。

5.运用稽核系统将有关的数据上传总局信息中心,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6.运用稽核系统提取总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7.运用稽核系统为各下级国家税务局准备相关的数据,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8.对本级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的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9.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及时向总局信息中心报告。

10.对下级技术管理部门的金税工程数据传递、数据备份及系统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11.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12.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13.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税务发行岗位职责:

1.负责运用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的手续,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

2.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收集整理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整理防伪税控各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报上级税务机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3.负责本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4.严禁在无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

5.下级国家税务局的“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

6.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修改。

7.严禁擅自修改、删除税务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六)省级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例行工作:

1.每月18日前检查下级国家税务局的数据上报情况,对尚未报送的,及时催报;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进行如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省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

(3)对本地发票进行比对。

并打印《从下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发票清分工作报告》、《发票比对工作报告》、《失控作废发票比对工作报告》。

2.每月19日前,将下列数据报总局信息中心:

(1)异地发票存根联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3)异地发票抵扣联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6)一般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7)失控发票数据;

(8)《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并打印《向上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3.省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22日前从总局提取并为下级国家税务局准备下列数据:

(1)相符发票;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票数据。

打印《从上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向下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4.省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月底前打印本月发行记录,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七)总局信息中心岗位职责:

总局信息中心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税务发行岗位,定员为2~3人,主要职责如下: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级“稽核系统”、“协查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并组织、指导各省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技术工作。

2.负责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3.运用稽核系统接收各省报送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督促省级国家税务局及时报送有关数据。

4.对全国跨省发票数据进行清分、比对,打印数据处理报告。

5.为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准备总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6.对本级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的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7.对省级技术管理部门的金税工程数据传递、数据备份及系统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8.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9.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10.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税务发行岗位职责:

1.负责运用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的手续,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

2.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收集整理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

3.按照密码安全性的要求,适时统一布置更换系统密钥。

4.负责本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

5.严禁在无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

6.下级国家税务局的“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

7.严禁随意泄露系统的密钥。

8.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修改。

9.严禁擅自修改、删除税务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八)总局信息中心技术管理岗位例行工作:

1.每月20日前检查下级国家税务局的数据上报情况,对尚未报送的,及时催报;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级数据库,进行如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

(3)比对。

打印《从下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发票清分工作报告》、《发票比对工作报告》、《失控作废发票比对工作报告》。

2.每月21日前为下级国家税务局准备下列数据:

(1)相符发票数据;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票数据。

并打印《向下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3.每月月底前打印本月发行记录,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二、金税工程设备和网络管理办法

1.按照税务系统计算机机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机房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保证金税工程硬件设备的运行环境。

2.建立机房值班制度,由专人负责金税工程专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设备的运行维护日志,定期汇总分析;同时设立值班热线电话,负责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3.制定设备管理规程,以及硬件故障处理应急方案,建立金税工程专用硬件设备的资源管理库(包括软硬件配置、厂商技术支持联系人及电话等、常规故障处理流程等项目),由专人负责落实,保证金税工程各种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

4.建立设备维修档案,记录设备的故障、维修以及部件更换等情况,对所出现的故障进行认真分析,有针对性的采取预防维护措施。定期汇总设备运行状况。

5.制定网络运行管理办法,充分利用网络管理软件,实时监控网络运行情况,确保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利用网管软件配备的相应模块,实时监控相应硬件的运行状况。网络运行管理由专人负责,对网络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事件进行分析汇总,采取预防管理维护措施,并作好网络系统运行日志。

6.制定网络故障应急方案,确保金税工程正常运转。

7.制定系统安全管理办法,保证网络及金税工程各类数据库安全。安装计算机病毒防查软件,加强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清除服务器、工作站计算机病毒,做好计算机病毒监测记录。对于采取软盘方式报送数据的区县级单位或征收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应培训业务操作人员学会在接收数据前先对软盘进行检查、清除病毒的方法。

8.严格按照金税工程的要求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数据备份介质为磁带,数据备份每月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备份,备份介质必须异地存放并保存十年。

9.除特殊情况外,中小型机和服务器都放在各级信息中心。各级信息中心要加强对重要的计算机设备的统一管理。

10.制定金税工程设备和网络管理考核办法,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三、做好计算机技术培训工作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要组织好对同级局领导、业务人员、技术人员的计算机操作培训和其他技术方面的培训。

四、处罚

各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该职责及管理办法执行,如有违反,应按照《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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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现将《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组织税务人员进行认真学习,使金税工程各岗位人员都能明确自身职责,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

(国税发200176号;2001年6月15日)

附件:

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

为加强金税工程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严肃管理纪律,提高金税工程的质量与效率,确保金税工程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根据金税工程有关工作规程,结合金税工程工作实际,制订本岗位职责。

金税工程日常工作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其中防伪税控系统、稽核系统由流转税管理部门主管),在地、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及地、市以下国家税务局由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是指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金税工程所设的岗位及其工作职责。

一、总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总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

(一)负责全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不得随意变通。

(二)研究解决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擅自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四)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五)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6.《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7.《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情况统计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9.《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六)负责对省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二、省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省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

(一)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运行工作,不得随意变通。

(二)负责接收下一级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妥善保管,按规定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三)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四)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五)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6.《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7.《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情况统计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9.《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地比对情况统计表(含下级比对情况)》;

10.《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六)负责对市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七)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三、市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市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

(一)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运行工作,不得随意变通。

(二)负责接收下一级税务机关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缴省局,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三)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四)负责统计打印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档案信息(若属稽核系统初次运行,则统计打印全部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

(五)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六)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6.《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7.《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七)负责对县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八)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县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县局(含省、地市直属分局、涉外分局)设置税务登记岗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数据采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设备管理岗位。(其中,若下级征收机关已设有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则在本级不再设立相同岗位,工作量较少的地区,可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

(一)税务登记岗位

1.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证明、银行账号证明、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必须进行实地察访,确认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严禁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企业的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1.对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报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经营场地(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与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料进行核验,经核验无误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有问题的企业,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根据商贸企业上报的预计年销售额核定其使用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

3.接受发票发售岗位传递来的商贸企业要求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的申请,并通知管理部门对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主要指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进行核实。根据反馈情况调整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或限额。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调整后,及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

(三)发票发售岗位

1.在发票发售前,必须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及有关申报纳税情况,不得违反规定向企业发售发票,也不得无故对企业拒售发票。

2.做好纸质发票的保管工作,不得丢失、损毁。

3.按规定的权限操作发票发售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4.负责使用发票发售子系统对企业发售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写在企业税控IC卡上的电子发票,并确认两者的号码、数量一致。在发票入库、发售过程中,不得出现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的号码、代码或数量不一致的情况。

5.负责查询由本岗位售出专用发票的流向。

6.在税控企业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减少分开票机时,应及时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并收缴两卡,登记造册,逐级交上级部门集中销毁。

7.接受商贸企业提出的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的申请,并将申请传递给认定岗位,根据认定岗位调整的数量和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8.接受日常稽核岗位要求暂停向经评估异常的商贸企业发售专用发票的通知,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9.对发票发售子系统的有关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10.发售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1.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2.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报税管理岗位

1.按规定的权限操作报税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2.对企业的报税软盘必须首先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数据。

3.负责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数据(包括由认证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数据)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4.在受理报税的过程中,应认真审核企业的报税数据,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接收。

5.按规定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错传数据;对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6.负责对已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企业的报税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并按规定在报税系统中注销该企业登记信息。

7.负责督促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按照规定时间报税。

8.负责配合征收岗位对防伪税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9.负责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的辅导和培训工作。

10.对报税金税卡的时钟不得擅自修改。

11.报税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2.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3.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五)认证管理岗位

1.按规定的权限操作认证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2.负责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并按规定加盖相应认证戳记。

3.负责向防伪税控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督促防伪税控企业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4.在进行发票认证时,对计算机不能识别的发票,如果票面清晰,按票面信息进行人工校正。

5.在发票认证过程中,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扣留,并按规定及时将发票及相关电子信息传递给稽查局,不得拖延或交由企业自行处理。

6.接收稽查局协查结果为正常的发票原件,不得拒收。

7.对按规定需要通过认证子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必须及时进行补录,不得无故拒绝。

8.按照规定的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错传数据;对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9.对认证金税卡的时钟不得擅自修改。

10.认证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及认证印章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1.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2.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六)数据采集岗位

1.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2.接收数据前必须首先对软盘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

3.负责专用发票进、销项数据采集,对征收机关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如发现发票明细数据和统计表数据不符的,不得接收或自行修改数据。

4.负责一般纳税人基本情况数据采集。从征管系统通过软盘或网络传递取得一般纳税人档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明细表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信息,录至一般纳税人档案库。无法从征管系统取得的数据,依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明细表》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信息,手工录入各项数据至一般纳税人档案库。

5.负责失控发票数据采集,根据失控发票清单的内容,及时录入计算机。

6.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完整地录入一般纳税人档案变动信息及失控发票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漏采、错采数据。

7.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数据的准备工作,不得无故滞后。

8.将采集到的数据完整读入稽核系统,不得重复或遗漏。

9.负责对采集的进、销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10.负责对下级征收机关发售、报税、认证岗位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11.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2.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七)日常稽核岗位

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办法》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的纳税评估,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要重点进行审核评估,凡纳税申报情况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须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通知发票发售岗位,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待检查结束后,视其情况再进行专用发票的发售。

(八)税控设备管理岗位

1.对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缴上一级税务机关,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2.及时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对出现的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

3.定期检查防伪税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监督服务单位的“两卡”收发存及技术服务情况。

4.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五、税务征收机关岗位设置及职责

税务征收机关岗位设置: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

(一)发票发售岗位

同县局发票发售岗位。

(二)报税管理岗位

同县局报税管理岗位。

(三)认证管理岗位

同县局认证管理岗位。

(四)日常稽核岗位

同县局日常稽核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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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17号,200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原《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国税发[2000]210号)同时作废。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为保证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正常运行,明确管理责任,严肃管理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岗位设置及职责。
协查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使用、管理,由信息中心进行系统维护。金税工程稽查部门的岗位设置及职责,是指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协查系统所设的岗位及其工作职责。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协查工作需要,可以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
一、总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对本级组织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3.审核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起草与协查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
3.督促检查各地协查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解答或解决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4.负责分析、汇总各省上报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研究解决协查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协查领导岗位。
5.负责完善、修改协查系统业务需求,配合信息中心审核、验收协查软件。
6.负责全国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7。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协查岗位
1.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包括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和其他有关征管软件,下同)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发出协查。
2.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有关规定,登记待组织协查信息,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3.分捡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4.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5.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6.负责相关文书的打印与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1.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2.负责协查系统监控台的管理工作,每月对协查监控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负责将该通报分别公布在总局信息发布系统和技术支持网站上。
3.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1)《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3)《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4)《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5)《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6)《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7)《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8)《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9)《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10)《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2)《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3)《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4)《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5)《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 汇总统计表》
(16)《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 汇总统计表》
4.负责审核全国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5.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6.负责审核各省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
7.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国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二、省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实行一级稽查的,可比照地市级设置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和检查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对本级组织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3.审核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贯彻总局制定的、与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草拟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汇总上报下级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解答下级在政策法规落实、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归总上报全省“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5.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址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6.负责全省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7.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协查岗位
1.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发出协查。
2.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有关规定,登记待组织协查信息,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3.分捡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4.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5.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6.负责相关文书的打印与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1.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2.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1)《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3)《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4)《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5)《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6)《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7)《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8)《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9)《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10)《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2)《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3)《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4)《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5)《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 汇总统计表》
(16)《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 汇总统计表》
3.负责审核上报全省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4.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5.负责审核下级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并汇总上报本级统计报表。
6.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国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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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负责审批检查岗位或其他部门提供的需经协查系统发出的案件协查信息。
3.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4.对需本级组织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5.对受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和受托回复的协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批。
6.审核全市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制定的、与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草拟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汇总上报下级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解答下级在政策法规落实、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归总上报全市“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5.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址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6.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7.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8.负责全市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9.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10.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1.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2.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1)《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3)《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4)《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5)《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6)《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7)《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8)《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9)《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10)《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2)《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3)《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4)《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5)《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 汇总统计表》
(16)《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 汇总统计表》
3.负责审核上报全市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4.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5.负责审核各县区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并汇总上报本级统计报表。
6.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市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上报省局。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委托管理岗位:
1.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在核对电子信息与相应专用发票票面信息一致后,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对发票七要素(指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贷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时间、金额、税额,下同)电子信息与发票原件票面信息不符的认证有问题发票,及时退回认证部门。
2.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3.根据稽查案件跨区域协查的需要,依据协查领导岗位确定的协查对象和协查内容以及稽查案件涉及的原始发票,按照协查系统录入界面提供的项目准确、全面地录入委托协查信息;对已证实虚开的,在协查系统发出委托的同时,应向受托方寄送已证实虚开的书面证明。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委托协查信息,及时发出协查。
4.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有关规定,对需本级组织协查的案件组织协查。
5.接收其他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6.将委托收到的协查结果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7.在协查系统自动向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及其它计算机系统返回协查结果信息出现故障时,负责手动返回协查结果信息。
8.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9.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将与原始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手工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将与认证有问题发票票面不一致的电子信息导入协查系统;不得将未补充纳税人信息的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拒绝提取或跨月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比对有问题发票;不得无故不发函或延迟发函。
(五)受托管理岗位:
1.登记上级及异地传来的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打印相关文书,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
3.根据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录入受托回复信息,提交领导审批。
4.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发送受托回复信息。
5.分捡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6.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不回函和延迟回函;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不清楚、无法录入协查结果的,退回检查岗位,不得擅自修改协查结果或编造虚假协查结果回函。
(六)检查岗位:
1.接收委托岗位转来的协查案件,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实施检查。
2.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相应的文书。
3.按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录入人员,反馈结果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回复期限。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不得编造虚假协查结果。
四、县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区县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负责审批检查岗位或其他部门提供的需经协查系统发出的案件协查信息。
3.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4.对受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和受托回复的协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批。
5.负责审核本级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6.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贯彻落实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汇总上报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
4.负责及时记录协查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填写上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5.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址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6.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7.负责审核上报本级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8.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9.负责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协查统计报表。
10.编写、上报本级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11.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管理岗位:
1.根据稽查案件跨区域协查的需要,依据协查领导岗位确定的协查对象和协查内容以及稽查案件涉及的原始发票,按照协查系统录入界面提供的项目准确、全面地录入委托协查信息;对已证实虚开的,在协查系统发出委托的同时,应向受托方寄送已证实虚开的书面证明。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委托协查信息,及时发出协查。
2.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在核对电子信息与相应专用发票票面信息一致后,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对发票七要素电子信息与发票原件票面信息不符的认证有问题发票,及时退回认证部门。
3.接收其他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4.将委托收到的协查结果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 在协查系统自动向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及其它计算机系统返回协查结果信息出现故障时,负责手动返回协查结果信息。
6.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查询和统计,并打印出相应的文书。
7.负责委托协查资料整理归档。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将与原始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手工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将与认证有问题发票票面不一致的电子信息导入协查系统;不得将未补充纳税人信息的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无故不发函或延迟发函。
(四)受托管理岗位:
1.登记上级及异地传来的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打印相关文书,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或稽查。
3.根据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录入受托回复信息,提交领导审批。
4.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发送受托回复信息。
5.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6.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不回函和延迟回函;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不清楚、无法录入协查结果的,退回检查岗位,不得擅自修改协查结果或编造虚假协查结果回函。
(五)检查岗位:
1.接收受托岗位转来的协查案件,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实施检查。
2.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相应的文书。
3.按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录入人员,反馈结果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回复期限。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不得编造虚假协查结果。不得将协查信息泄漏给涉案人员。
本文所涉及的各级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泄密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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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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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10 23:02:00

 
非常感谢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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