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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金税工程的数据完全正确吗?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lkduv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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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工程的数据完全正确吗?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6 22:47:00

 金税工程的数据完全正确吗?
我县有一个一般纳税人,在2003年11月份从北京一家电脑公司购进一批货物,付了款,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在12月进行了认证并抵扣,后来通过金税工程比对,发现这些取得的专用发票属于失控发票,通过向北京国税局询问,得知这些失控发票的原因是北京的电脑公司在12月份未把开出的发票进行报税,该户已经失踪。这县的公司按规定不准进行抵扣,一个小单位补税就得17万,其不冤吗?真实的货物交易,因对方的错误而不能抵扣,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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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6 22:48:00

 
更需要说明的是,我县这个好好的守法企业,因此也不得不关门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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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duv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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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7 9:25:00

 
这样的问题请快回复呀,我等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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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duv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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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8 14:16:00

 
P这网上没有国税总局吗?为何没有一个人能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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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ibz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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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8 14:25: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0]18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11-16  有效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


确实不合理,但爱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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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ibz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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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8 14:27:00

 
不过不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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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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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9 9:57:00

 
个人认为也是可以抵扣的,但也不能排除该企业的合法性啊!原则上还是以税务机关的认定处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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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9 13:50:00

 
根据有关规定:失控发票是不能进行抵扣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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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9 13:51:00

 
国税函[2001]730号
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
(一)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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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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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1/10 10:58:00

 
从情理上说,有真实的经济行为而不能抵扣税款,是不对;但从法的角度上讲,不抵也对。其实,本人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应找找税务机关自身的原因,是税务机关管理上出了问题还是“金税工程”系统上的软件问题,都值得研究一下!我有时会很纳纳闷:企业为什么不想想用法律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利益呢?动不动就跑,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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