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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予征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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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征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18 15:42:00

 予征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03年底稽查局检查时,发现某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02年底“预收帐款”余额较大(预售房款),随对这部分予售房款予征所得税,予征税款时是否可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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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18 16:09:00

 
逾期未申报缴纳的可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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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18 16:09:00

 
一般税务都会给房地产企业定个利润率,按此用“预收账款”金额*预定利润率*所得税率进行所得税预征,待项目结转后汇算,或是根据成本费用配比原则按进度结转收入。觉得这样加收滞纳金没道理。
但要是税务局有给房地产公司定利润率并要求按此预缴而房地产公司未交,则应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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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3416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7/7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18 16:12: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1995年11月15日国税函发[1995]59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是否课征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征字[1995]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以上的解释,结合外资所得税的规定,个人认为,应予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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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版主 帖子:6070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6/17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18 16:31:00


这不是予征税款的问题,我认为该外商投资企业已构成偷税行为。
 
以下是引用mshxh在2003-12-18 15:42:00的发言:
03年底稽查局检查时,发现某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02年底“预收帐款”余额较大(预售房款),随对这部分予售房款予征所得税,予征税款时是否可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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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18 19:15:00

 
谢谢大家的讨论。我认为既然是予征,不应该加收滞纳金。
国税发[1995]1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待遇问题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税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关于实际经营期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三,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预收款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本条第(一)款,制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征所得税的具体实施办法及预计利润率的确定方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文件中有一句话“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其中的“可按预计利润率。。。”为什么不改为“应按预计利润率。。。”。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可予征,也可不予征。既然管理局没有予征,稽查局就能予征吗?况且,予征是稽查局的职能吗??
请高手给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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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18 21:57:00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

------预征的办法可以多样,但一定要预征。
稽查局的职能就是对涉税违法事项进行查处。

预征,是国家实施税收管辖权的具体体现,在一定时间,该预征应缴纳税款是固定,直至该税款依法应退时,才真正体现其预缴特性,因此,预征税款也是确定的。而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滞纳税款所课征的一种占用补偿费,这相当于滞纳税款而言,以税款属期所准。

楼主可能会说纳税人吃亏,不错,对于个别纳税人是存在吃亏,而就整个国家而言,是不存在吃亏一说的,以税款未准确确定期间,部分人是多缴,但一样有部分人是少缴,征税的办法不可能做到完全公平,只能做到总体公平,这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而且,其他任何税收都存在预缴的性质,因为,征管法已经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纳税人存在因计算错误等或税务机关责任等少缴税款或多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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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19 6:40:00

 
还是有点想不通,既然是“予征税款”,就不应该加收滞纳金。予征本身就是税务机关的责任,我认为可理解为可以予征也可以不予征或采取其他方法,下面引用征管法和细则的规定: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细则》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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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19 9:26: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40号)
2003-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为了切实贯彻这一规定,保证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与推进,科学合理地确定稽查局和其它税务机构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调查论证具体方案。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各级稽查局现行职责不变。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指: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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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19 9:31:00

 
1、预征税款也是存在税款属期的,因此也存在滞纳问题。
2、预征是税务征收权的体现,是法定的办法与法定的义务相结合的产物,是税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征收管理的体现。预征税款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权,而并非责任之谈,当且仅当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其职责,方存在责任一说。你单位未依法申报缴纳相关应预缴的税收,其责任在于你单位,除非有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不预征该部分税款的证据,方可确认税务机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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