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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房地产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的订金应否征收营业税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npx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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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9 20:31:00


NZ也有感触,可以说地税哥们已在大房地产商前趴下了:)
 
以下是引用空间在2003-11-29 20:15:00的发言:
肥兄,俺跟你讲:咱们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其实根本毫无意义,看看房地产的征管状况,真的懒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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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w66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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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9 21:12:00



国税征管的涉外房地产商,房地产的征管状况,真的懒的讨论!!!!:)
 
以下是引用npxsg在2003-11-29 20:31: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空间在2003-11-29 20:15:00的发言:
肥兄,俺跟你讲:咱们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其实根本毫无意义,看看房地产的征管状况,真的懒的讨论!:)
[/quote]nz也有感触,可以说地税哥们已在大房地产商前趴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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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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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9 21:18:00

 
你们所说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同义词,所争论的区别在于:

一是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一是商品房买卖的担保。

钻牛角尖的说,我认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也就是所谓的订金,不征收营业税,待签订合同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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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9 21:19:00



离趴下也不远了,独木难支啊!岂是一个累字了得!搞现在房子都没着落,过去总盼着福利分房,但干活有份,集资、分房没份,现在总盼着房价回落,但房市被炒的一日三价,看看自己队伍,望望其他队伍,看来真的得以权谋私或溜须拍马一番才能解决自身问题了!唉
 
以下是引用npxsg在2003-11-29 20:31: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空间在2003-11-29 20:15:00的发言:
肥兄,俺跟你讲:咱们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其实根本毫无意义,看看房地产的征管状况,真的懒的讨论!:)
[/quote]NZ也有感触,可以说地税哥们已在大房地产商前趴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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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9 21:28:00

 
现实管他订金还是定金都征营业税,原因:其实质都是为购买商品房而预付的,房地产企业偷税也太多了,他们不会在这种小事上和税务机关过不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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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9 21:33:00


知音哪,兄的一集话说到偶的心坎里了。
 
以下是引用空间在2003-11-29 21:19: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npxsg在2003-11-29 20:31: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空间在2003-11-29 20:15:00的发言:
肥兄,俺跟你讲:咱们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其实根本毫无意义,看看房地产的征管状况,真的懒的讨论!:)
[/quote]NZ也有感触,可以说地税哥们已在大房地产商前趴下了:)
[/quote]
离趴下也不远了,独木难支啊!岂是一个累字了得!搞现在房子都没着落,过去总盼着福利分房,但干活有份,集资、分房没份,现在总盼着房价回落,但房市被炒的一日三价,看看自己队伍,望望其他队伍,看来真的得以权谋私或溜须拍马一番才能解决自身问题了!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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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9 21:35:00

 
楼上兄弟看来是深知个中三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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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7l3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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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9 21:37:00


这叫胡来。
 
以下是引用tlds在2003-11-29 21:28:00的发言:
现实管他订金还是定金都征营业税,原因:其实质都是为购买商品房而预付的,房地产企业偷税也太多了,他们不会在这种小事上和税务机关过不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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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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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9 21:37:00


如果是这样的立法背景在情理上倒还有点说得过去

我觉得讨论还是有意义的,能不能把税收上来是执法的尺度问题,能不能去征税则是执法的底线问题了

 
以下是引用空间在2003-11-29 20:15: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老肥在2003-11-29 19:36:00的发言:
订金是不是定金的争论可以放下不管,这里关键是要判断预订合同是否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我认为只有订立预售合同或者销售合同才会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预订合同不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因此按预订合同收取的订(定)金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只有当按预订合同规定双方签订预(销)售合同时,把预订合同中的订金抵顶预(销)售合同规定的(预收)款项时,此时才发生纳税义务,才应当征收营业税。
[/quote]
俺也认为你说的有道理,可是如按你的办,总局的解释还有何意义?:)

总局的规定是有其目的的:
炒认购证的,资金量很大,但税务对此原来是根本毫无办法,没有真正的预售合同,只有定金,表明购者的购房意向,但无实际可循的征税依据,因此,总局对此进行了认定开征,进而可以及时地参与到收入分配活动中去。当然,就当前情况而言,总局的规定只能使国家参与到与房地产商分配收入活动中去,不能使国家及时参与到、甚至不能参与到炒认购证的分配收入活动中去,这不能不说当前决策的一大败笔。炒房使一部分人迅速致富,但其手法是不能见阳光的,而税收的实际情况是不屑、不愿乃至根本不参与分配以致交易的失控,直至如今贫富分化严重、收入与个人的正当能力严重失调等等。

------以上具为一点猜想和感想,肥兄,俺跟你讲:咱们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其实根本毫无意义,看看房地产的征管状况,真的懒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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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9 21:44:00


税务干部那个没干过胡来的事?

 
以下是引用i7l3kp在2003-11-29 21:37: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tlds在2003-11-29 21:28:00的发言:
现实管他订金还是定金都征营业税,原因:其实质都是为购买商品房而预付的,房地产企业偷税也太多了,他们不会在这种小事上和税务机关过不去的。
[/quote]这叫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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