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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一次取得境外承担支付年度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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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一次取得境外承担支付年度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7 14:39:00

 [讨论]一次取得境外承担支付年度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

1、 某外籍个人于国内某企业任职非高管顾问,该公司每月支付美金5000元,年末支付年度奖金10000美元,该外籍人士于年度内从未来华,问:根据税法,其月薪无需在中国纳税,那年度奖金是否要在中国纳税呢?

2、 某外籍个人在国内某企业任职非高管顾问,境内承担支付人民币10000元,境外承担支付外币等值人民币20000元,2003年8月份,取得境外承担支付的年度奖金相当于人民币50000元,由于该境外公司的会计年度为4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所以该年度奖金属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会计年度。
(1) 如该外籍个人从2003年4月1日起于国内任职,以前从未来华,问:此奖金要在华纳税吗?
(2) 如果该外籍个人于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期间有在华任职,那此奖金又如何纳税呢?


(背景法规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6]18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10-14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各地询问颇多,且意见不一.按照简便,合理,易于操作的原则,经研究,现明确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本通知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7]54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10-13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22号)收悉.日本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以下称三井物产)于1996年底更换其首席代表和常驻代表,分别由现任首席代表泷泽昌隆接替原任首席代表相田壮一;现任常驻代表中岛理接替原任常驻代表小林修.关于上述到任和离任人员一次取得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以下称数月奖金),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工作后或离华后,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对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的判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间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的批复>([86]财税协字第029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进行.上述个人来华后收到的数月奖金,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奖励制度,证明上述数月奖金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在我国境外工作月份奖金的,可将有关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仅就其中属于来华后工作月份的奖金,依照上述有关规定确定中国纳税义务.但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月份的奖金,也应在取得该项所得时,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按上述规定判定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数月奖金,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并不再按来华工作后的每月实际在华工作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额.
请你局在核实三井物产有关人员的实际情况后,按照以上批复意见进行税务处理,并做好有关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和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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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7 16:13:00

 
不懂就问:
楼主在第1个问题中所说,按税法规定,其月薪无需在中国纳税,本人认为没有这条规定。月薪和那年度奖金都要在中国纳税。
对于第2个问题,我认为应确定是否在华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如果不超过,只应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由境外支付并不由设在境内负担的部分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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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7 16:28:00

 
1、 某外籍个人于国内某企业任职非高管顾问,该公司每月支付美金5000元,年末支付年度奖金10000美元,该外籍人士于年度内从未来华,问:根据税法,其月薪无需在中国纳税,那年度奖金是否要在中国纳税呢?

按规定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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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7 16:31:00

 
请问7ibz8版主主,规定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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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7 16:41:00

 
2、 某外籍个人在国内某企业任职非高管顾问,境内承担支付人民币10000元,境外承担支付外币等值人民币20000元,2003年8月份,取得境外承担支付的年度奖金相当于人民币50000元,由于该境外公司的会计年度为4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所以该年度奖金属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会计年度。
(1) 如该外籍个人从2003年4月1日起于国内任职,以前从未来华,问:此奖金要在华纳税吗?

此奖金不要在华纳税。

(2) 如果该外籍个人于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期间有在华任职,那此奖金又如何纳税呢?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全部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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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7 16:48:00


:)也是急时抱佛脚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14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6-30  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确定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三,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四,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五,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六,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况中的个人,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七,本通知规定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内容有不同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以下是引用npxsg在2003-11-27 16:31:00的发言:
请问7ibz8版主主,规定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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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是奖金啊,不是工资薪金啊,两位版主讨论一下奖金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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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外籍个人于国内某企业任职非高管顾问,该公司每月支付美金5000元,年末支付年度奖金10000美元,该外籍人士于年度内从未来华,问:根据税法,其月薪无需在中国纳税,那年度奖金是否要在中国纳税呢?

不征

2、 某外籍个人在国内某企业任职非高管顾问,境内承担支付人民币10000元,境外承担支付外币等值人民币20000元,2003年8月份,取得境外承担支付的年度奖金相当于人民币50000元,由于该境外公司的会计年度为4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所以该年度奖金属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会计年度。
(1) 如该外籍个人从2003年4月1日起于国内任职,以前从未来华,问:此奖金要在华纳税吗?
不纳
(2) 如果该外籍个人于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期间有在华任职,那此奖金又如何纳税呢?
纳。
国税发[1996]183号文件: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

备注:以上全部假设该顾问中国境内无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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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也是属于工资薪金啊。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以下是引用天高云淡在2003-11-27 17:26:00的发言:
我说的是奖金啊,不是工资薪金啊,两位版主讨论一下奖金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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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分析2:
某外籍个人在国内某企业任职非高管顾问,境内承担支付人民币10000元,境外承担支付外币等值人民币20000元,2003年8月份,取得境外承担支付的年度奖金相当于人民币50000元,由于该境外公司的会计年度为4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所以该年度奖金属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会计年度。
(1) 如该外籍个人从2003年4月1日起于国内任职,以前从未来华,问:此奖金要在华纳税吗?

(2) 如果该外籍个人于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期间有在华任职,那此奖金又如何纳税呢?

该外籍个人因是在国内任职期间取得的奖金,因而属于来源于境内的由境外支付的收入,此外于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期间有在华任职,在华工作时间为一年。因而,此奖金应该按照规定在中国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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