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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举报人”状告国税要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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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举报人”状告国税要奖金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7 0:39:00

 [讨论]“举报人”状告国税要奖金
自称“职业举报人”的姜先生从2001年初秋时起发现沈阳某运输集团所属的十几条线路上700余台公交车竟没有正式车号牌,但却在道路上正常行驶、运营。

  从2002年3月13日起,姜先生开始给国家税务总局举报中心、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举报中心、沈阳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辽宁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处等部门寄送举报信十几封,打过不计其数的举报电话,但某运输集团涉嫌偷税的事一直没有得到查处。姜先生称其曾到多个部门咨询,省国税局答复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的相关文件,沈阳市的车辆购置税暂由交通部门所属的沈阳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下简称车购费征收办公室)负责;而车购费征收办公室则解释说,他们只是接受委托代征车购税的一个机构,没有行政处罚权,有人逾期纳税,他们只能收取滞纳金。

  姜先生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姜先生认为这750辆车,就算每辆价值20万元计算,该运输公司涉嫌偷税达1500万元(车辆购置税为购车费的10%),而其作为举报人,按照举报奖励规定,应得到税务机关至少10万元的奖励。2003年4月21日,姜先生将省国税局、省国税局稽查局、车购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一并告上了法庭,称上述部门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其无法得到举报奖励,因而应对其给予赔偿。

  省国税局认为,姜先生不能作为行政案件的原告,在税务案件中,只有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的查处不服才能提起诉讼,姜先生明显不具备主体资格。此外,省国税局还就举报奖金的支付问题特地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答复“举报奖金应由负责查处的交通部门支付”。

  近日,法院因“案情复杂”等原因对此案作出“中止诉讼”的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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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7 0:46:00

 
原告:在起诉书中,姜先生写道:上述部门(省国税局、省国税局稽查局、沈阳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我无法得到举报奖励,因而应对我给予赔偿。

被告:省国税局就举报奖金的支付问题特地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是:“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及检查均由交通部门负责……因此举报奖金应由负责查处的交通部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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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7 1:36: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不服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行为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通知
适用地区: 全国
发文时间: 2001年03月29日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1】第233号
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纳税人对交通部门为税务机关代征车辆购置税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对如何确定管辖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做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与交通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商定,在车购费稽征机构未移交前,车购税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车购费稽征机构代征”,“车购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税收政策业务问题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的规定,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应由与实际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交通部门相对应级别的国家税务局的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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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7 8:04:00

 
省国税局认为,姜先生不能作为行政案件的原告,在税务案件中,只有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的查处不服才能提起诉讼,姜先生明显不具备主体资格。

省国税局的说法也许是错误的,姜先生在此案中可能不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也许是作为民事主体提起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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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7 8:40:00

 
应该是作为民事主体提起的民事诉讼。
谢想想版主为咱们提供这么好的一个题材,咱们拭目以待,看税官老爷今后还敢不敢怠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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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7 10:59:00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规定: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外负担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要得举报奖金,有一个前置条件“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没有这个前置,也就没有奖金。

本案中,案件没有查实也没有依法处理,所以姜先生也就拿不到他想要的奖金。他也不能就此起诉税务机关不给他奖金,但可以告税务机关行政不作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不知这一说法当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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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7 12:02:00

 
我国还没有公益诉讼的概念。因此可以肯定最终是裁定予以驳回。

中国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也是对行政机关的一个有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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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7 17:18:00

 
行政不作为,此事只能由国务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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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7 19:23:00

 
值得税务机关警醒。对举报人奖励是税务机关的明确承诺,不履行承诺意味着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就此案例看,因为税款是理论推算,举报的过程并没有完成。税务机关应该承担不作为的责任,而对举报人不会按其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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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27 21:01:00

 
好事不好好办,扯皮大王!
有的地税机关这方面作的较好,举报人凭举报密码领取奖金,而国税机关却要求举报人亲自带身份证领取,说是保密,转身就传了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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