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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如何才算是抽逃注册资金?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08h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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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6 12:35:00



抽逃是非常复杂的。目前法律对此也不愿意作过多解释,否则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恐怕是吃不了兜着走。

现在西方甚至提出取消注册资本的概念,因为它是一种空中楼阁,虚无缥缈的东西,是人为制造的谎言。它并不能给债权人什么实质上的保证。我同意!

 
以下是引用3f3388在2003-11-6 11:00:00的发言:
我注冊了一個公司﹐累計盈利100萬元﹐通過分紅等手段分得150萬﹐算抽逃50萬元﹐以其他形式非法占有這些資金同樣也是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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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版主 帖子:6070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6/17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6 12:38:00

 
同意这样说法:我注冊了一個公司﹐累計盈利100萬元﹐通過分紅等手段分得150萬﹐算抽逃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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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qing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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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6 15:35:00

 
《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的解释是指投资人向公司借款,这种借款必须符合金融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并不指在财务上冲减实收资本或股本的事项。
从司法实践看:并不看重账务处理,如果投资人未经董事会批准私自将公司资金(包括货币、实物等)抽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试图侵占其它债权人的利益,从事欺诈活动,肯定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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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6 15:39:00

 
国家工商总局的解释是指投资人向公司借款,这种借款必须符合金融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并不指在财务上冲减实收资本或股本的事项。
请23楼原文转帖国家工商总局的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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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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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6 17:56:00

 
从内容上看,是对经验证的实收资本的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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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6 18:34:00

 
国家工商总局的解释是指投资人向公司借款,这种借款必须符合金融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并不指在财务上冲减实收资本或股本的事项。
请23楼原文转帖国家工商总局的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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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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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1/6 19:36:00

 

 
     
罪名: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案例:
   
  万州法院审结一起虚假出资案 被告人林和国数罪并罚被判刑九年
  人民法院报重庆10月25日电  备受关注的林和国虚假出资案,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林和国犯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公司人员受贿罪,四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其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林和国原系浙江省温州市双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双公司)法定代表人。1997年9月,林和国与原万县市蜀东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东公司)达成兼并意向协议。该协议规定,温双公司应对新企业注入250万元资金后协议才生效。为达到兼并蜀东公司的目的,1998年3月9日,林和国代表温双公司在与万县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签订250万元的“借款合同”后,基金公司提供给林和国一张户名为温双公司的基金筹集凭证。林和国凭此凭证单据的复印件蒙骗了有关领导和蜀东公司的职工,正式兼并蜀东公司。之后,林和国又编造了温双公司应出资95万元的公司章程等资料,从而坐上了兼并后的新企业——重庆市双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位置。
  法庭审理认为,林和国不按规定交付货币资金而用250万元的虚假借款出资的行为,违法了公司法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了虚假出资罪。
  同时,法庭审理还查明,林和国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3.1万元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挪用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在为公司购买不锈钢卷带过程中,收受卖方回扣3万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还分别构成了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公司人员受贿罪。
  一审宣判后,林和国不服提出上诉。10月23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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