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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助]付给外国公司佣金是否应代扣营业税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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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付给外国公司佣金是否应代扣营业税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8/18 21:30:00

 [求助]付给外国公司佣金是否应代扣营业税
主要是购买国外的设备或其他什么东西而支付给外国公司的佣金,请求支援,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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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8/19 1:22:00

 
如果代购设备发生在境外,则不用代扣营业税。
请参阅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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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8/19 9:22:00

 
可参考下文:
关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1月18日以国税明电[1994]020号下发了《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现补发文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的文件,经审核有关计征流转税的规定部分,原则上仍可延用,但原规定中“工商统一税”应改为“营业税”,适用税目应改为“服务业”,适用税率为5%。仍可沿用的文件如下:
 一、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二、1986年10月6日财政部(86)财税字第290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
 三、1985年5月13日财政部(85)财税字第122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
 四、1985年9月25日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97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五、1985年9月19日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98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收入额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
 六、1986年11月4日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273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
 七、1985年9月19日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200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八、1986年3月1日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053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和代理商品贸易区分问题的通知;
 九、1986年3月3日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055号,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十、1986年2月26日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046号,关于适当延长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申报缴纳工商统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十一、1988年12月5日国家税务局(88)国税外字第333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
 十二、1988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局(88)国税外字第337号,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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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8/19 9:37:00

 
以下文件也需参阅: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二)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的证明(格式六)。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19日国税发〔2000〕66号)
四、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香港凤凰卫视有限公司从内地收取电视广告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1998年1月20日国税外函〔1998〕009号)
安达信会计公司:
  你公司来函称,设立在香港的凤凰卫视有限公司(以下称凤凰卫视)与设立在北京的神州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称神州电视)签订服务合同。神州电视在中国内地独家为凤凰卫视电话频道广告时段或广告赞助提供销售代理、电视节目制作(含委托第三方制作电视节目)等服务活动,并负责代凤凰卫视向中国内地广告主收取在香港播放电视广告的费用,在扣除神州电视应取得的佣金和服务费后,将其余额定期转付给凤凰卫视。就上述业务中凤凰卫视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我司意见如下:
 一、凤凰卫视从神州电视收取或转收的上述广告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对其不征收营业税。
 二、凤凰卫视神州电视收取或转收的上述广告费取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凤凰卫视书立、领受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所有应税凭证,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凤凰卫视或其代理人应将有关合同等资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处理。

另:对于常驻机构的确定请参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13日国税发〔1996〕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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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8/19 9:57:00

 
按营业税条例中关于劳务发生地的规定,如果劳务发生在境外,不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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