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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教,企业平销行为,从供货方取得的实物反还和现金反还,应如何记帐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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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企业平销行为,从供货方取得的实物反还和现金反还,应如何记帐纳税?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7/24 20:07:00

 请教,企业平销行为,从供货方取得的实物反还和现金反还,应如何记帐纳税?
请教,企业平销行为,从供货方取得的实物反还和现金反还,应如何记帐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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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3416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7/7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7/24 20:36:00

 
必须确定是返利。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营业外收入
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营业外收入
--------没把握,交流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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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ibz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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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版主 帖子:23666 积分:4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5/13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7/24 21:09:00

 
也没把握,交流交流
既然是进项转出,能否考虑减少库存商品或者原材料呢?
还原真实的进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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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3516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5/9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7/25 0:51:00

 
这个问题目前的文件均未作出规定。
7ibz8所说减少库存商品或者原材料,还原真实的进价。我认为这个思路是好的。
但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企业取得实物返还或者现金返还时,货物已销售多时,成本已结转,重新计算成本,自然会加大财务核算的工作量,而且返还的资金与销售的货物往往是难以一一对应的。
此项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似乎更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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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版主 帖子:6070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6/17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7/25 10:49:00

 
两位版主说得都有理,是否调整当期或追溯调整采购成本我认为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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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3416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7/7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7/25 12:07:00

 
总局定义平销指不开票返还实物。
作为收入方相当于要承担两个政策-----
1、按返利折市价作冲减进项。
2、销售未取得进项发票的货物无抵扣。(一般情况要亏损)
可否如此操作?
实物零售市价进行分离,以分离后不含税售价作为返利的市价进行价税分离、进项转出。
如果总局对平销行为是既不提倡也不打击的,应该基于上述考虑出个政策明确一下、改进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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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7/28 20:16:00

 
我记得总局有文件规定,实物反还要冲减进项税,现金反还要记收入。如果取得实物的同时,还取得了实物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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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7/30 8:24:00

 
楼上说的实物反还要冲减进项税,没有这样的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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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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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3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7/28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7/30 9:14:00

 
不同意见: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返还的现金、实物并不符合确认收入的几个条件,会计处理上并不能那样处理吧?我们税务上只是帐务调整,再说企业逃避税收责任记“实收资本”科目的居多,或者记“固定资产”、“短期投资”等科目,另外,总局最返利征税的文件我个人觉得当初行文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地区间的不平均税负”,本身立法目的就有点牵强!个人意见,不知版主意见如何,请执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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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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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7/30 12:13:00

 
我赞同空间的观点,不赞同风云天下的观点,因为会计准则--收入规范企业在下列交易中形成的收入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1)销售商品;

  (2)提供劳务;

  (3)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
所以返还现金、实物可作为营业外收入,同时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我认为如果取得实物的同时,还取得了实物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其相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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