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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助]稽查查出应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截止时间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税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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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2/26 20:49:00

 
我们这里稽查环节计算到稽察通知书下达之日;审理环节计算到处理决定书之日,两项之和即为滞纳金的数额。同时建议企业预缴税款,以免除处理决定书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的滞纳金。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2-26 20:51:4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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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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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2/26 21:16: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五条的规定,滞纳金的加收截止时间也应该是纳税人解交税款的当日止。我们对稽查中查补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是从各项税款应交纳税款期满始分别计算至稽查报告日,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注明滞纳金计算截止日期,征收部门再按注明滞纳金计算截止日期计算至实际交款日应加收的滞纳金,两者合并就是查补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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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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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2/26 23:10:00

 
要求我们在检查工作要细,偷税数额要落实到每一个征期,每个征期应纳多少,已纳多少,偷税多少?时间肯定应该是到缴纳税款之日止。纳税人如果对滞纳税款分批次缴,也应该按偷税先后顺序加收滞纳金。如2003年5月少缴20万,6月少缴30万,7月少缴3万。在2004年3月补缴税款25万,那么计算滞纳金应该是20万从5月至04年3月,5万从6月起至0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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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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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2/27 18:25:00



就应该这样算,其他算法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就这样算
 
以下是引用感受生活在2004-2-26 23:10:00的发言:
要求我们在检查工作要细,偷税数额要落实到每一个征期,每个征期应纳多少,已纳多少,偷税多少?时间肯定应该是到缴纳税款之日止。纳税人如果对滞纳税款分批次缴,也应该按偷税先后顺序加收滞纳金。如2003年5月少缴20万,6月少缴30万,7月少缴3万。在2004年3月补缴税款25万,那么计算滞纳金应该是20万从5月至04年3月,5万从6月起至0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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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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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2/27 23:53:00

 
我们这的稽查局一直把截止日期确定为对纳税人进行检查之日。上个月把一宗重大税务案件提交给咱们科审理,小弟提出了异议,结果捅了马蜂窝,引发了争论,稽查局的人坚持认为,从合理的角度或者说是公平的角度出发,他们的作法是对的,因为从检查到制作结论需要一个过程,如果把这段时间也计算进去,对纳税人而言是不公正的。小弟的看法也上面的不少网友的观点相同,既然法律规有定是实际缴款之日就必须按纳税人缴交税款之日作为截止日期。至于什么稽查报表不能反映滞纳金的数额、稽查报告上如何撰写滞纳金的数额等等,那不过是实际操作的问题,其实并不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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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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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3/1 17:10:00

 

同意npxsg,保护的是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处理决定书上按所属期把每笔税款计算清楚,也就是明确了每笔滞纳金的起始日期,就OK了,征收税款,加多少滞纳金是征收岗位的事,所以不能在处理决定书中写滞纳金的数额或截止日期,我们执法检查时,如果处理决定书中有滞纳金数额或截止日期之一都为错,都不符合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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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c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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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3/20 16:10:00

 
我们这是从滞纳之日至实际交款之日(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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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w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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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3/21 16:18:00

 
我的理解:滞纳金就是纳税人占用国家资金而缴纳的"利息",应该按照规定计算至税款解缴或缴纳之日。不能因为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就改变法律吧。而且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一般都是有意的(若是笔误等,征管法已经规定可以不加收滞纳金),应该进行一些惩戒。
同意蓝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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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3/21 21:25:00

 
“若是笔误等,征管法已经规定可以不加收滞纳金”此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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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epy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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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3/21 21:54:00


不对,应加收滞纳金。
 
以下是引用沙在2004-3-21 21:25:00的发言:
“若是笔误等,征管法已经规定可以不加收滞纳金”此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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