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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某上市公司TS欲涉足股权投资基金,先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A,A再以合伙人身份出资,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攒成合伙制产业股权投资基金B,B出资投资与各类产业公司。
问题:1、A是否可以成为B的合伙人,即合伙企业可否再设立合伙企业?
? ?? ?2、根据《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京金融办[2009]5号》相关规定,产业公司股息是税后分红,故分到B时,对B不征税,从B再往A分红仍然不征税,直到A把红利分给上市公司TS时候,TS按其适用税率再缴纳一道企业所得税,这样理解对否?
筹划点:有人建议把A设立成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因为TS是高新,可以拿到15%优惠税率,如果拿到重软,还可以10% ,,如果A是有限责任公司,则B对A分红时就已经要按25%交税了,而如果A是一家有限合伙,则按北京规定B、A都是税收透明体,一律被穿透,最终只对TS按其优惠税率征税,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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