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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大家觉得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应在哪个科目核算?有没什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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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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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觉得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应在哪个科目核算?有没什么行业惯例?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3/28 17:03:00

本帖最后由 mrlf 于 2012-3-28 17:04 编辑

大家觉得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应在哪个科目核算?有没什么行业惯例?
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持股比例不太高,
除少数项目外,大多项目不对被投资单位构成重大影响。

我目前的看法:
1、已投资,尚未申报的(作为长期投资核算)
2、已申报,还在审核期的(作为长期投资核算)
3、已过会,尚未发行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同行业可比市盈率估计)
4、已发行,尚处于锁定期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已解禁,随时可以退出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大家认为以上处理妥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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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y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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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3/28 20:06:00

个人比较倾向于:在对被投资企业无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这一基本前提下:
1、被投资企业在其上市进程中处于“尚未完成IPO发行”的阶段的(即发行之前),通常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法核算,但也不排除对某些特殊案例,有指定要求和条件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
2、被投资企业完成发行(首次公开募集资金)后,按照解释3号第二条规定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核算。根据持有意图,可能是作为可供出售类(最多见),但也不排除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少见,有严格限制条件)。如果尚处于限售期内的,则其公允价值应当以流通股公允价值为基础,运用一定的估值模型对限售因素进行调整后确定。
3、由于金融工具准则严格限制不同类型金融资产之间的重分类,尤其是交易性和其他类别之间禁止重分类,因此即使后续解禁后管理层打算尽快出售变现,也不能改变其归类,例如不能从可供出售类重分类到交易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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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gfeng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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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3/28 21:42:00

回复c2yh8的帖子

请教陈版,申报前持有的股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上市后需要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吗?公允价值与账面成本的差异如何处理?解释3中没看到转换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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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3/29 12:33:00

现在有些项目,投资基金持股5%,但委派了一个董事。。
若无其他限制性约定,
是否应判断为 投资基金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
对其长投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被投资单位尚未申报IPO)
如果这样做,那操作起来可就比较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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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3/29 12:55:00

但这个确实不太好判断,
另外一家他们投了15%,也是担任董事。。
这又如何判断呢?没个硬性的标准。
其实从他们投资的本意看,应该不会过多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能否以这里为突破,找到合适的理由而不按权益法核算呢?
如果这样操作,又需获取什么证据比较合适?
请大家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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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3/29 20:46:00

这个就太灵活,不好判断了,
如何证明我虽然担任董事,但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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