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林业部、财政部《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调价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财务问题的通知》(林财字[1991]74号)的规定,育林基金是按木材销售收入26%提取。
目前对国有林木资产评估时,育林基金是否需要考虑有争议,有人认为征收育林基金的之后,被征收的部分还要回拨给林业生产者,所以在评估林木资产价值时,可以不考虑育林基金。
我有不同的意见,希望大家来讨论。
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提取和征收育林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营林成本的补偿,该制度认为育林基金本质上具有明显的成本补偿的属性,是基于林业的特殊性,为维持森林资源再生产活动顺利进行而提取的一项强制性的专用资金。
这样育林基金就应该同森林资源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与费用一样,都应该在其最终产品的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以实现森林资源的简单再生产。
首先,建立育林基金的初衷是希望其只能在林业企业主体内部循环使用,从而体现其成本补偿的属性 ,然而,现行的育林费最为致命的问题在于育林基金的不合理使用。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育林费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和调配使用,这导致不少资金被用作非生产性开支,如果这样看,我们可以把它作为价内征收的一项费用从销售收入中扣除或扣除一定的比例是可行的(目前对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原则上60%留给企业,40%上缴省级森工主管部门,用于企业之间调剂)。
退一步讲,即使育林基金完全拨付林业生产企业,就其本质而言也和木材生产成本以及期间费用一样都具有成本补偿性质,都需要在其最终产品的销售收入中扣除并得到补偿 ,以实现森林资源的简单再生产。只不过木材生产成本是为了补偿木材生产环节的各种消耗,而育林基金是补偿营林方面的消耗(且由于林业的特殊性,是以强制性的方式,要求在销售环节得以补偿)。
另外,目前,林业企业会计核算中,最终销售利润的计算,是用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其中销售成本中有营林生产成本的结转部分。核算的过程是用于营林的育林基金会首先结转到营林生产成本,然后在木材销售时按照相应比例结转到木材销售成本中得以补偿。
可见不论从育林基金的本质还是从实际会计核算过程来看,计算林木资产价值是应该考虑育林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