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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教陈老师,慈善基金会额外问题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橙子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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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陈老师,慈善基金会额外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13 14:14:00

陈老师,

关于慈善基金会还有几个问题想要咨询

1、独立运作的慈善基金会就可以不作为关联方披露吗?独立运作应该怎么理解呢?另外,虽然理事和秘书长都是由公司的高管担任,但是慈善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不管怎么运作,其他个人和企业都不能从基金会获取经济利益。并且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


2、公司与其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公司捐赠设立,根据章程,理事的产生和罢免是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的。


2、假设该基金会是在报表日之前申请设立,主管机构的批复是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取得。那么,这是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后的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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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13 18:19:00

回复 楼主 橙子凳子 的帖子

1、基金会虽然是非营利性组织,但其发起设立人有能力决定基金会的宗旨和活动方式,因此不能完全排除基金会与其设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能获取经济利益”只是排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作为股东等权益持有者对扣除负债后的剩余权益的要求权,但并不禁止其他权益关系的存在,因此,一般情况下基金会仍应作为关联方列报。
2、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规定的文件,其中包括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因此,基金会的设立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因此,期后获取批文并不代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实际存在的状态,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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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14 10:29:00

谢谢陈老师。

但是关于关联方的认定,从现在的一些上市公司来看,例如:腾讯,福耀玻璃,中国人寿等等上市公司都没有把慈善基金会作为关联方来披露。
他们的考试又是怎么理解的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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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14 13:33:00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设立基金会的支出是在报表日之前支付的,但是批准是在报表日之后报告日之前批准的。那么,在报告日,该支出能否作为一项其他应收款确认呢?如果是,会不会要在报表日计提减值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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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14 14:23:00

回复 藤椅 橙子凳子 的帖子

我不了解他们的具体情况,不好评论。对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经将款项其付出的问题,我没有处理过实物问题,但个人理解需要搞清楚一个法律问题,即对基金会的捐出在何时发生法律效力,以及相关的赠与合同的生效时间。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尚未生效的,可以作为一个承诺事项披露,不一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计入损益。请各位有相关实务经验的网友谈谈看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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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14 17:52:00

谢谢陈老师!

在我们遇到的这个案例里,民政部和公司签订了一个备忘录,在这个备忘录里,双方约定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要优先实施民政部推荐的公益项目。基于这点,有没有可能不作为关联方呢?

另外,前面您说尚未生效的话可以作为一个承诺事项披露。我们的理解是,这个申请在递交给民政部的时候就应该是生效了,并且也已经捐出。那么是否可以不作为一个承诺事项披露?而计入报表日的其他应收款呢?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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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14 20:18:00

回复 地板 橙子凳子 的帖子

我理解,民政部作为慈善基金会这一非营利性组织的监管机构,对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和相关的利益关系有一定的影响能力。但是,是否可以因此不认定为关联方,就需要通过专业判断确定这种协议条款的效果是否导致公司对该基金会运作的影响力被完全排除,从而基金会的运作情况完全与企业的利益无关,并且基金会今后不再需要来自企业(作为发起人或举办人)的进一步财务资助。

如果从法律上说,捐赠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经生效的,而且也已经捐出,则表明企业已经丧失对该项经济资源的控制,并且由于非营利组织的特点,未来无法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因此似乎应当是作为当期捐赠支出处理较为合适,而不适合于作为其他应收款,因为这并不代表一项无条件地取得固定或可确定金额货币的金融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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