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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后低于25%不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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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fnhcxiao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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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后低于25%不予审核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8/11 10:11:00

外商独资企业企业计提储备基金500万元
企业发展基金500万元
未分配利润2100万元。
现申请用企业发展基金500万元与未分配利润2100万元增资2300万元(税后),但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后低于25%不予审核,不知如何处理。应该只是储备基金转增资后不得低于原注册资本的25%呀。
请高手指教。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企业的亏损。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也可转作投资人增资。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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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8/11 15:47:00

外商独资企业无需计提企业发展基金。如果与外管局沟通不成功,可以由董事会通过决议将企业发展基金转回未分配利润,再按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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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2q0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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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8/11 15:51:00

转回再转增倒是可以;但系统比对和人工审核在当年度还是可能通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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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fnhcxiao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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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8/11 16:45:00

谢谢各位的帮忙!
外汇管理局那帮人难沟通呀。
储备基金相当于法定盈余公积,企业发展基金相当于任意盈余公积,他们凭什么管企业发展基金呀。
说什么有个汇发2004几号文规定的,俺就没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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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y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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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8/11 17:00:00

回复 板凳 iefnhcxiaoxia 的帖子

是不是这个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及外方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转增资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4]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厦门市分局:

    厦门市分局《关于厦门光夏印刷企业有限公司申请用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本的请示》(汇厦[2003]224号)和深圳市分局《关于明确资本公积金转增企业资本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外管[2003]296号)收悉。经研究,现在并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其储备基金与发展基金转增资的所余储备基金和发展基金的总额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的25%;外商独资企业以其储备基金转增资,所余储备基金的总额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的25%。

    二、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记入企业资本公积。外商投资企业以其资本公积转增本企业资本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井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二00四年二月二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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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fnhcxiao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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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8/11 22:23:0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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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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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8/11 22:28:00

顶了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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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fnhcxiao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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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8/12 9:21:00

我们现在没法处理了。
外汇管理局要求我们:
1.减少增资(只有未分配利润的部分可增资),修改商务部门的批复,批准证书;
2.改报表,改2009年的审计报告,企业发展基金转回未分配利润。

但会计师事物所不同意改,他们坚持是外管局对法律法规理解错误,要我们找省局沟通。
我个人也觉的是外管局错误,请教各位高手的意见。
刚在我们论坛上看到有一个2005年的帖子,也是关于这个问题的,不知后来是如何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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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lang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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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8/12 10:23:00

换个事务所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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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8/12 12:43:00

回复 8楼 iefnhcxiaoxia 的帖子

确实是外管局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错误。外资企业法没有规定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并不表示企业不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取该项基金(自愿地对利润分配进行限制)。财工字[1993]474号文的规定是“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注意这里的用词是“可不提取”而不是“不得提取”。2009年企业在会计处理上计提企业发展基金,也是以当时的董事会决议为依据,而该决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所以不能作为会计差错更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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