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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以下简称“条例”):
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本条(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确定分配,应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结合公司法,总结如下的分配流程:
1、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2、提取三项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3、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请教陈版:
1、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除储备基金外,董事会能否将上述两项计提比例确定为0%?
`2、现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的外资合营单位未予计提三项基金(公司不计提,就以这条理由!),而是将利润全部用于分配。在实务中我们可以补提吗?由于利润全部分完,若补提,利润分配是负数可以吗?不补提是否考虑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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