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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用途,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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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用途,陈版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3/2 17:15:00



根据(93)财工字第474号,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但事实上,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外商投资企业已经不再发生。
新公司法实施之后,根据财政部财企[2006]67号,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继续计提职工奖福基金,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有这样的观点,根据财会[2002]5号,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所以,职工奖福基金可以适用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但是根据财会[2003]10号,企业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且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似乎该文又取代了财会[2002]5号的规定,不能用于福利费范围的开支。
现在遇到这样的问题,外资企业每年按一定的标准计提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且余额结存也较大,本年度董事会决定:
1、
今后每年按一定的标准从职工奖福基金中发放年终奖给中外员工。
2、
拿出一部分金额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
我们对企业这种做法,认为不合适,
理由有:
1、员工年终奖实际上就是工资,如果公司一部分工资不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导致公司的产品成本不真实,工新报酬也不准确。
2、根据(93)财工字第474号,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即使可以发放,我们认为也只能发放给中方人员。
但企业认为,没有特别的规定, 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只要符合职工福利性质的用途都可以使用。
请问陈版我们的观点是否准确?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公司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职工奖福基金的用途是什么呢?而非经常性奖励是什么呢?年终奖是非经常性奖励?
职工奖福基金到底如何使用是符合法规政策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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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y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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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3/2 19:00:00

回复 楼主 呼叫帮助 的帖子

职工奖福基金的财务规定已经很长时间没有更新,已经大大滞后于财务实务。关于职工奖福基金用途的成文规定,目前也就是你的主贴中所引用的这些,好像也没有其他更新、更具体的规定了。
从目前实务操作看,在住房制度改革后,职工奖福基金已经失去了“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的功能,因此目前实务中多数企业都是将其用作发放年终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用途。当然将奖福基金用于这些用途也是很不合算的,税务成本太高,毕竟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
目前财政部门对奖福基金实际使用情况的监管比较松,目前尚没有因为奖福基金用途方面的问题导致企业被财政部门处罚的案例。但是对于2006年度以后新计提的部分,企业应根据财企[2006]67号文的规定,在提取的同时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才能符合会计上对“负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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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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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4/29 11:05:00

回复 沙发 c2yh8 的帖子

根据财企【2006】第67号文,如果董事会没有决定提取是可以的呢?这个与外商投资企业法会不会有冲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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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4/29 12:31:00

回复 藤椅 nhkb 的帖子

从财企[2006]67号文的字面表述看,“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似乎可以由董事会决议不提取。是否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存在矛盾,目前有不同的看法。比较稳妥的办法是由董事会决议提取一个象征性的金额,并且由于金额较小,确定用途也相对较为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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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ye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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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0/9 15:09:00

我们现在的客户就把年终奖酒会用品冲了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本来我还认为不合适,要提个建议调入福利费,现在看来,还是不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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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1/14 8:25:00

“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我认为可以用在食堂、澡堂等福利性的建筑上修修补补
另外我用在员工住房补贴,过年发红包、优秀员工奖励等
用来发年终奖真是有点浪费了,为什么不税前列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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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ei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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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1/14 9:28:00

回复c2yh8的帖子

我遇到这样一个情况,内资企业在年末开了个董事会会议,会议中决定将本年已实现净利润(累计不亏损的情况下)的20%提取工资奖励基金发放给职工,向这样的情况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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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y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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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1/14 21:19:00

回复lileihome的帖子

应注意确保这部分奖励基金的发放经过适当授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是国有企业、金融企业、上市公司等对薪酬监管较严的企业,对此应特别注意。
如果该项决议合法的,则期末计提时应当确认为一项职工薪酬费用(利润分享计划)而不是作为利润分配事项进行会计处理,请参阅《讲解2010》第159~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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