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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到底要不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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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火的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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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到底要不要提?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9 1:35:00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财企[2006]67号规定: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现实中,很多外资企业并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事务所审计时也未提出异议。只是很疑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到底要不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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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g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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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9 3:13:00

问得好,这也正是前几天我在思考而没有结果的问题.我的观点是:

既然规定了提取比例是由董事会决定,不提取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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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r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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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9 3:13:00

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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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y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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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9 3:57:00

个人意见:理论上是要提取的,提取比例为零和0.001%还是有质的区别的。

但是具体的提取比例应由董事会确定,因此如果董事会决议不提取,CPA仅仅能提出管理建议,并不能提出审计调整。另外,现在还需要注意在提取时是否同时明确了财企[2006]67号文中所要求的这些事项,以确保符合会计准则中负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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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9 4:03:00

两者并没有直接矛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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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2q0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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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9 4:03:00

chen就是说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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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r1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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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9 5:16:00

取决于董事会的决定,由于提取后作为中方职工的权益,因此提取并无不利之处,从这一点看应当鼓励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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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9 7:07:00

那也从理论上说,把这一事项作为保留意见是否也是不合适的.但如果这是一种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这又涉及

到违反法规行为.尤其是当企业向其境外股东分配利润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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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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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9 16:56:00

财企[2006]67号“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言下之意是可以不提取的,董事会决议继续提取的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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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9 17:56:00

其实这里,我在考虑财企【2006】67号文件的合法性。

其实这里,我在考虑财企【2006】67号文件的合法性。
1、毕竟外资企业法属于法律,具有强制性,而67号文件是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是否有权利对法律规定做出这样的修改。

2、外资法规定应该提取,虽然具体比例由企业自定,但我认为这里隐含的比例不应该包括0%。
   虽然目前,很多外企根本不提,在报表审计和工商年检的时候也没有人提反对意见。但万一,什么时候政府想起这回事,说你是违法的,岂不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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