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688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

主题:“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到底要不要提?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着火的月亮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81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6/9/4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9 17:57:00

其实这里,我在考虑财企【2006】67号文件的合法性。

其实这里,我在考虑财企【2006】67号文件的合法性。
1、毕竟外资企业法属于法律,具有强制性,而67号文件是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是否有权利对法律规定做出这样的修改。

2、外资法规定应该提取,虽然具体比例由企业自定,但我认为这里隐含的比例不应该包括0%。
   虽然目前,很多外企根本不提,在报表审计和工商年检的时候也没有人提反对意见。但万一,什么时候政府想起这回事,说你是违法的,岂不是得不偿失。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c2yh8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84279 积分:-2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2/6/25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10 2:28:00

审计中对违反法规行为的考虑,是考虑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可能影响,而不是其本身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看,其并未规定未依法提取三项基金的企业将面临罚款处罚(相比之下,公司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根据《公司法》最高可罚款20万)。因此相关部门所能做的也就是责令董事会通过决议补提,但此时提取多少金额,主动权仍在董事会手中。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也是不能合理估计的。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laigeng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895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7/2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10 2:50:00

有理。我一开始考虑的只是如果被强令提取的话将影响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和权益的金额,

但未考虑可由董事会决定一条。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laigeng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895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7/2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10 3:09:00

又考虑了一下,觉得可能还是这样解释比较妥贴,

无法估计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也视同审计范围受限,也应构成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
如审计准则1142号指南所述:
(二)其他条件的限制
  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因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条件限制而无法确定违反法规行为是否发生,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在实务中,审计范围受到其他条件限制的情况较多,例如,客观因素致使注册会计师不能实施审计程序。
    但从另一角度考虑,既然提取比例是由董事会决定的,在强制提取的情况下其提取的比例也可以很低,所以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可以认为是不重大的。如果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可以发表标准意见,哈哈!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c2yh8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84279 积分:-2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2/6/25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10 3:11:00

董事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本身应视为公司的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提取比例,而不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董事会未作出决议的情况下,公司并不存在需要向外部债权人(员工)支付特定金额的现时义务,因此不存在确认负债的问题。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laigeng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895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7/2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10 3:15:00

但是如果法规有强制性要求,还是构成一种现时义务,只不过这种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金额无法可靠估计.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c2yh8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84279 积分:-2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2/6/25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10 3:17:00

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和会计上的现时义务概念不一定能划等号。安全费就是一个例子。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laigeng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895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7/2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10 3:21:00

嗯,有理,这个问题值得思考.还是陈版理论功底扎实,呵呵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laigeng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895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7/2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10 3:38:00

其实我也在想,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在性质上也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企业会计制度将其列为负债是与现行准则

相冲突的,如果已执行新准则,是不应该将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继续作为负债的。您说是吗?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c2yh8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84279 积分:-2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2/6/25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10 4:46:00

理论上是。但既然财企[2006]67号文有明确规定,那也只能这样。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