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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问哪位仁兄有: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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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哪位仁兄有: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5/10 22:10:00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需要word版本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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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江苏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发布会内容:

肖学亮: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首先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出席人员:省政府副秘书长、省金融办主任、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组长,汪泉先生;省政府财政厅副厅长、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副组长王正喜先生;江苏省卫生厅巡视员吴坤平先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副局长葛翎先生;紫金保险党委副书记崔瑞华先生;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王勇先生;江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陈玉峰先生;下面请汪泉副秘书长发布新闻。
    汪泉: 感谢大家对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工作的关心,经过一年的准备,我们满怀喜悦地迎来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正式颁布。今天我将向各位介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方面的情况。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设立的背景及意义
    大家知道,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首次提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又明确了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资金来源以及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
     200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五部联合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56号令)。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 是一项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建立这项制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履行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职能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和施行,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江苏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准备工作,五部委的管理办法出台以后,我们根据相关的要求,明确责任部门,积极推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模式的探索,并明确提出了救助基金管理一定要体现公平、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精心谋划救助基金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创造条件促使救助基金在江苏省尽早顺利实施,真正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和实事办好。今年2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了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等六厅局制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救助基金的性质、对象及救助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和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或超出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支付标准时,对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进行垫付,救助基金垫付后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进行追偿。
    救助基金救助的对象,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四)其他须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难确需救助的。
    《管理办法》对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还作了进一步明确: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死亡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用最高限额为5万元,重伤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最高限额为3万元。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及时垫付。
    (二)救助基金的垫付程序
    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并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提出救助申请。对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救助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或救助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殡葬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或救助要求的,不予垫付救助,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人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救助基金管理人或医疗机构报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三)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根据我省《管理办法》,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4、救助基金孳息;5、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6、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纳入救助基金代为管理的死亡赔偿金;7、社会捐款;8、其他资金。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省财政厅会同江苏保监局将于每年年初,根据财政部和保监会确定的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和上一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确定本省具体提取比例。同时,省财政厅将根据当年预算,按照上一季度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和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向省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划拨至省救助基金专户。
    (四)救助基金的管理模式
    根据我省《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救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专业机构运营、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救助基金统一设立在省级,市县不再另设基金。
     省政府专门成立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由我担任组长,财政、保监、公安、金融办、卫生、农机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作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意见,研究决定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重大事项。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是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事项,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各方面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省公安厅、省金融办、省卫生厅、省农机局等相关部门则根据各自职责支持救助基金的顺利运作。
    为保证救助基金管理组织严密、运转顺畅,同时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我省创新了救助基金管理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作为江苏省救助基金的管理人,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营管理。经过反复论证后,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决定聘请江苏省内首家总部设在江苏省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救助基金管理人,负责救助基金的具体运作,并接受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需要强调的是,我省救助基金虽然设在省级,由省级统一管理,但各地在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时,事发地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抢救,对事故救援力量进行统一指挥、调度,并对事故现场及善后事宜进行统一处置。
    三、增强服务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确保救助基金在江苏顺利有效实施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一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为了将这项利国利民的实事做好,我们代表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郑重承诺,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扶危解难。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要把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始终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增强主动服务的意识,不断优化救助流程,实现业务办理一站式受理和服务,保证服务时效。
    2、开展专业培训,提高服务水平。为确保救助基金这项全新的社会民生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将切实抓好救助基金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工作,力争每位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都能了解内容、熟悉程序、明确标准,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3、加强基金宣传,扩大救助影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项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全社会对救助基金的认知度还不高。我们将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网站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使各级群众都知道到这项救助制度,让道路交通参与人更全面的了解救助基金受理、审核及管理流程,以更好地发挥道路救助基金促和谐、保民生的重要作用。
    4、完善机制建设,防控管理风险。为了保证这项公益救助基金的安全运转,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建立规范的管控机制确保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同时,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审计,将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有机起来,确保基金管理不出任何差错。
    5、规范审核流程,公正公开透明。救助基金的使用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程序性强的工作,为确保基金的使用流程规范、标准统一,我们将进一步制定《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确保基金垫付、特殊困难一次经济补助、以及追偿的环节公开透明,标准公正公平。
    6、强化部门合作,推动工作开展。救助基金的管理工作涉及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机等部门,在救助基金纠纷解决、基金追偿中还需要公检法等部门的协作。今年,是我省救助基金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我们将加强各部门的协作配合,针对救助基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我省救助基金工作的顺利开展。
    7、开通咨询热线,接受社会监督。救助基金管理人已在南京建立呼叫中心,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客服专线96019近期全面开通后,将集中受理全省救助基金的咨询、投诉和答疑。同时,我们还将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届对基金运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此,真诚地欢迎广大新闻媒体的朋友对我们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来共同维护救助基金的持续健康的运行。
    8、加强专业管理,提高运营效率。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通过聘请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是一项有效整合社会资源、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效能的新举措。我们将督促基金管理人切实履行职责,建设救助基金的专业化管理系统和专业化流程,降低基金运营成本,提升基金运营效率,力争使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各位来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模式和运作流程在国内也是一个创新的模式。虽经过较长时间慎重和充分的论证,但它还处于摸索和起步阶段,没有更多的经验可借鉴,必然存在一些不够完善成熟的地方,我们将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我们欢迎各界人士对我们救助基金管理提出宝贵意见。同时,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我们也希望得到大家更多的支持和呵护,为救助基金健康成长提供广阔的空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事业任重道远,希望大家携起手来,共同扶持培育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事业,为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更大贡献!
    我今天的新闻发布内容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肖学亮:下面请各位记者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
    提问:江苏颁布的实施办法,国家在2009年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办法,我们江苏2011年出台,已经是比较领先的,是不是有一些困难。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如何处理,这个救助有没有最高的限额?
    汪秘书长:国家政策发布是2009年10月份,距离我们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已经有1年半的时间,国家规定的是统一的政策,原则,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还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还有一些具体的管理的规定以及模式的选择问题。我刚才在发布当中已经谈到,我们经过了一年多时间的调查研究,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涉及一些长远的办法,针对我们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我们江苏特色的管理办法,是有利于以后基金的顺利运作。所以我们进行一些大量的调查研究,占用了一定的时间。
    第二个问题,与其他的省市相比,我们的一些特色。我们江苏的管理基金的模式,和其他省市相比,有一些不同的做法。有的省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基金。有的省市分级筹措基金,我们省救助基金统一设立在省级,全省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等这样的体制。设立在省级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救助效能,减少风险,有效解决重特大交通事故救助的困难。我们省还有一个特色,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管理基金,委托紫金保险公司来进行基金的运营。也就是说充分发挥专业机构、专业化团队的优势,整合社会资源,降低行政成本。
    我们省的基金管理还有一个亮点,增加了一次性补助的条款。办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的经济补助,重伤和死亡最高补助分别是3万元和5万元。
    提问:中国江苏网的记者:请问王厅长,事故发生后,应如何向救助基金提出救助申请?救助基金的来源是什么?
    王厅长: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范围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出救助申请。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肇事者、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和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及时垫(支)付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抢救、丧葬费用,并告知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出救助申请。
    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需要救助基金垫付抢救、丧葬费用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确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垫付通知书,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
    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持垫付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申请救助。
    王厅长:我省救助基金的来源有8个方面:一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是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是救助基金孳息;五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纳入救助基金代为管理的死亡赔偿金;七是社会捐款;八是其他资金。
    2010年,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文件规定,省财政厅会同江苏保监局已经启动各财险公司按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征收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收缴工作。截至目前,2010年上半年度基金收缴工作已经全部完成,2010年下半年基金收缴工作正在进行中。另外,为保障救助基金的顺利实施,省财政在2011年度的财政预算里已经按照上年度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的情况,安排了专项财政补助。省道交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已依据第56号令的规定在银行开设了救助基金特设专户,专门用于归集救助基金各来源资金,并及时向救助基金管理人拨付垫付资金,保障垫付需求。在此,我们也想通过各媒体呼吁,欢迎社会各界关心、热心社会救助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积极向救助基金捐款赞助,以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增强我省救助基金的救助能力。
    提问:如果双方都是外地人或在外地可以不可以救助?
    陈局长:我们省的办法是根据国家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的。首先要强调的是,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肇事者、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和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丧葬的各项费用。其次,根据管理办法第12条,1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交通事故救助。第一个,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第二个肇事车未参加交强险的,第三个肇事后逃逸的。第四个,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的。刚才提到的,交通事故发生的地域在江苏,涉及到车辆,受害人是外地的,怎么来申请救助或者是流程怎么处理的问题,我们将在下一步制订的具体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谢谢!
    提问:我们救助基金提取的比例大概是多少?基金的筹集情况具体的数字是多少?谢谢!
    王厅长: 目前已筹集到账是6千万到7千万左右。
    提问:无名尸赔偿款的问题,以前高淳出现过无名尸体的情况我们将来遇到这样的情况,如何追讨赔偿款?谢谢!
    王厅长: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三项职责中就包括依法追偿垫付款这一项。追偿从垫付款支付之日起即可开始,追偿初期可以采用电话、邮件、信函等形式进行;致害人不配合的,可采取上门、发律师函等方式追偿;必要时,可以对致害人提起诉讼。
    提问:我是江苏城市频道的记者,医疗机构应承担哪些责任?抢救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吴坤平: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在接到急救电话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对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抢救。为保证救助的效能,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将选择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在各媒体公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急救医疗机构名单。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应遵循就近、就急、功能的原则,有针对性选择医疗机构进行救助。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提问:管理办法实施之后,交强险的公司还要承担哪些责任?
    葛局长: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已投保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应及时到场处理,并按保险条款及时、足额支付保险应承担的赔款。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的救助基金收缴通知,及时、足额将应缴纳的救助基金缴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在这里,我要表扬一下我省境内的各财险公司,各财险公司在缴纳2010年1-6月份救助基金时都做到了及时、足额,较好地体现了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希望各财险公司今后继续保持这一良好作风,为我省道路交通社会救助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江苏保监局将加大救助基金收缴的督查力度,对于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划缴救助基金的保险公司,依据办法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在媒体进行公告。
    提问:我是江苏交管网的记者。我有两个问题,我们的基金主要来源是交强险。机动车驾驶员会不会有保费上涨的问题。救助基金管理人在今后的基金运作中,如何保证救助基金公正公平地实施?
    葛局长:这位记者朋友,我们2010年上半年基金的收缴工作已经及时地完成了。虽然2010年度各保险公司都是亏损的,这个数据关心保险的朋友们应该早就有一些知晓,对救助基金的收缴工作,保险公司不应该也不允许以公司经营和代理经营交强险业务亏损来影响救助基金的缴纳工作。
    崔书记:政府选择我们紫金保险作为基金管理人,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机遇也是一个责任。如何保障基金的顺利实施,目前我们已经采取了四个方面的措施:一个依托总部的优势强化组织保障,公司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担任组长;二是依托网点的优势,我们公司成立一年多来,服务网点覆盖全省,具有专业的理赔队伍、先进的垫付支付手段,可以满足集中支付救助基金的需要,保障资金管理的安全性、有效提高救助基金处理的时效性;三是紫金保险已在南京建立呼叫中心,并将全面开通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6019短号电话,集中受理全省救助基金的咨询、投诉和答疑;四是我们的IP系统正在开发当中,联网共享,便于社会的监督管理。我们相信选择紫金保险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既可保证救助基金的高效安全运作,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省内金融企业的发展。
    提问:我是江苏经济报的记者,像拖拉机这样的农机事故是不是属于交通事故的范围。
    王局长:拖拉机在农田以外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可以参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市、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所受理的道路以外农业机械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人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肖学亮: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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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发〔2011〕17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11〕17号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省公安厅、省金融办、省卫生厅、省农机局制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 江苏保监局 省公安厅

省金融办 省卫生厅 省农机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和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坚持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专业机构运营、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救助基金统一设立在省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省公安厅、省金融办、省卫生厅、省农机局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协调小组成员。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重大事项。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实行年会制度,并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落实省救助基金的财政补助;对全省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江苏保监局负责监督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缴纳救助基金。

  省公安厅负责督促市、县公安机关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垫付申请,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人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的救助基金,协助做好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省金融办协助江苏保监局督促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救助基金;协助省财政厅对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省卫生厅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省农机局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人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六条  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是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审核救助基金管理人限额以上的垫付申请,报经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批准后及时拨付;
  (二)指导、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四)组织对救助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理事项进行绩效考评;

  (五)牵头对救助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调查核实,并报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研究处理。

  第七条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作为江苏省救助基金管理人,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央与省级政府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政策和制度,负责救助基金的具体运作,并接受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八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纳入救助基金代为管理的死亡赔偿金;

  (七)社会捐款;

  (八)其他资金。

  第九条  每年3月15日前,省财政厅会同江苏保监局根据财政部和保监会确定的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和上一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确定我省具体提取比例。

  第十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应当根据当年预算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一季度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和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向省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其他须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死亡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用最高限额为50000元,重伤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0元。如遇特殊情况,由救助基金管理人报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
  第十五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须经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由救助基金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提出救助申请。

  (一)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抢救/丧葬费垫付申请书;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

  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二)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抢救/丧葬费垫付申请书;

  2.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4.火化通知书;

  5.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三)申请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书;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的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或受害人死亡证明;

  5.申请人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关于家庭特殊困难的证明。

  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救助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对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申请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第十八条  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损害赔偿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存保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者的赔偿款,应当在救助基金账户内分账核算,不得冲销,待死者身份确定后再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申请人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二)抢救、丧葬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殡葬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救助基金管理人或医疗机构报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补助要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将补助费用划拨至申请人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补助要求的,不予补助,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救助基金管理的要求,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以竞争方式从江苏境内相关专业机构中选择确定救助基金管理人,并对救助基金管理人定期进行考核,优胜劣汰。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审核垫付限额以下申请,并依法垫付;

  (二)依法追偿垫付款;

  (三)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组织核算,救助基金管理人按照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的有关规定开设救助基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按照应负赔偿责任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优先支付救助基金垫付、补助的费用。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调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应先确认赔偿义务人是否已偿还救助基金垫付和补助的费用。

  第三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由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核销办法。

  第三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

  第三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剩余救助基金缴回省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三十四条  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于每年3月1日前将全省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报送省人民政府、财政部和保监会,抄送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由江苏保监局进行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证明的,由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对救助基金管理人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决定是否撤换救助基金管理人: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  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或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县公安机关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所受理的道路以外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人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市、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所受理的道路以外农业机械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人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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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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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4nybr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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