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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能转回净资产吗?以前年度提取的应付福利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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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junqiang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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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能转回净资产吗?以前年度提取的应付福利费呢?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6/18 2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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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y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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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6/19 3:59:00

个人理解

你说的应该是在股权收购后,该外商投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的情况吧(如果不改变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性质,则不存在此问题)?如果是这样,则个人观点是:

1.根据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和财企[2007]48号文,不论是什么类型的企业,2007年后一律停止按照14%计提应付福利费的办法。因此新的应付福利费应当是不再计提了。

2.在经济性质转换日(即交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完成内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之日)的自税后利润提取的原职工奖福基金余额,考虑到属于对职工的负债,可能比较敏感,因此不建议转回未分配利润,建议仍作为“应付福利费”核算并用于职工福利类开支。

3.根据财会[2001]62号文和财会[2002]5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度起就不应采用按工资总额计提14%应付福利费的方式,而应按实列支。所以如果在经济性质转换日尚存在自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应付福利费余额的,应区分情况处理:(1)属于2001年度前提取但尚未使用完毕的部分,余额继续保留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可继续按照原定用途使用;(2)属于2002年以后新计提的部分大于该期间的实际支用数造成的余额部分,应当作为会计差错更正处理,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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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z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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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6/19 5:15:00

我认为: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节余部分,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并争得公司工会同意,可以转为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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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rther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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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6/19 20:58:00

个人看法

在评估中的处理是福利基金及福利费等评为0,资产减负债后做净资产。所以评估的净资产实际上是包括了福利基金及福利费。而股权转让后,因为不是仅仅资产的购买,企业的职工依然在,所以应付福利费这里并不调账。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如果牵涉到由外商投资转为非外商投资,我认为是可以调入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的。这是我的个人理解,未看到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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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ywe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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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6/20 19:56:00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

二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否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也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科目的余额及以后年度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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