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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储备基金,是否有比例限制?
我在对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有意仅象征性的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从而增加利润分配。
我个人的理解,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储备基金,目的是为了减小企业的利润分配,加大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但该企业的行为,我觉得从某种程度上将有损害债权人利益之嫌。不过苦于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请各位赐教。
以下是我查阅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另,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均属于中国的公司,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外资企业法》没有明文规定,应遵循《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001修订版)
第七十六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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