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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有限合伙性质的基金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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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p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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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合伙性质的基金税收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6/18 14:20:00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企业法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该基金主要进行股权投资,收益主要为被投资单位的分红及股权转让收益,请问:
1、被投资单位在向基金分配现金股利时,基金为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需要又该如何代扣?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基金取得现金分红和股权转让收益后,应采用先分后税,对于按约定应分给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部分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主体是基金?还是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
3、对于基金分得的现多股利和股权转让收益,如基金在向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分配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应“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还是应按“股权转让、现金红利所得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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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q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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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6/18 15:59:00

呵呵,你这问题有些难啊。
不同规定之间衔接有些问题 我也琢磨好长时间了。

也不知道有没有高人能回答了。

在没人接茬之前,我把我在做私募基金方案时的分析贴上来,抛砖引玉。

[ 本帖最后由 toqb7 于 2010-6-18 17: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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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6/18 16:48:00

回复 楼主 wyp998 的帖子

这玩意有点复杂,写出来有点长,要有耐心才看得清楚。

我分步骤来分析,楼主你看看是否合理:

一、关于“股息、红利”
1、被投资单位分配股利时,应该不会对合伙基金所得的股利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000-09-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01-17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行文上分析,如果是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了,就不存在这里需要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再计算缴纳的问题。

对比法规(可以不看,作为对比用):
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由被投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不一样啊,不一样!
《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2-08-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2]128号):.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2005-06-2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5]107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投资基金取得“股息红利”后,按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不并入投资基金的当期收入,而是作为普通合伙人所得,但因为此普通合伙人也是一个合伙企业,这样“股息红利”直接由最上层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果是自然人)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投资企业上市前税率为20%,上市后税率为10%)。

二、股权转让所得
1、投资基金在转让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后,取得的收入并入投资基金当期的收入。
法规依据: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000-09-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91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

2、因投资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特点,合伙企业在投资基金实现股权转让的收益后,算出当期实现的利润,然后根据投资比例或其他原则来计算各自所得,然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注意,这里即使基金没有分配基金收益,也是需要计算并缴纳所得税的(注意看法规中的“留存所得”)。
万恶啊,万恶!如果我的理解是正确的话,这比正常的个人直接持有股权转让只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要高,不过好处就是可以弄一大堆费用来冲减当期利润。

法规依据: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000-09-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91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12-2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159号):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 本帖最后由 toqb7 于 2010-6-18 17: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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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回答一下你的问题,理由见楼上。

1、被投资单位在向基金分配现金股利时,基金为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需要又该如何代扣?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答:不需要代扣代缴。由最终的自然人在基金收到现金分红时去缴。

2、基金取得现金分红和股权转让收益后,应采用先分后税,对于按约定应分给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部分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主体是基金?还是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
答:基金取得现金分红和股权转让收益要分开考虑。
前者在1中已回答,2是在年底基金计算出利润后由最终的自然人去缴。

3、对于基金分得的现多股利和股权转让收益,如基金在向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分配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应“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还是应按“股权转让、现金红利所得适用税率”?
答:现金分红,如果被投资企业未上市,则适用20%税率,已上市,税率为10%;
股权转让收益和其他收入成本并在一起计算在年底出所得,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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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板凳 toqb7 的帖子

谢谢耐心细致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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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藤椅 toqb7 的帖子

有关政策层面均已答复,谢谢!想探讨一下操作层面的问题:
1.被投资单位在向有限合伙基金分配现金股利,如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诚然根据《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01-17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上述文件是基于未修改的合伙企业法制定的,合伙企业只能由自然人成立,根据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又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是企业法人,而企业法人取得的现金股利是不适用个人所得税,只是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有限合伙基金对外投资,取得现金股利,在被投资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时,需要知道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的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人收益分配比例,这在实际操作中,对未上市企业在股东不多的情况下,尚能操作,如对于上市公司,如何操作?如何代扣?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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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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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也写有几篇关于LP GP VC PE方面的税收探讨,改天发上来大家讨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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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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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分得的股息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股息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自行计缴所得税。

上市公司的股息……由于登记结算公司将其账户归入机构投资者一类……上市公司不会代扣代缴……

暂时这样处理……进一步修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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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20050932 于 2010-6-22 01:22 发表
我这也写有几篇关于LP GP VC PE方面的税收探讨,改天发上来大家讨论下


文件呢?
发上来让我们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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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es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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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债催债 呵呵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原帖由 20050932 于 2010-6-22 01:22 发表
我这也写有几篇关于LP GP VC PE方面的税收探讨,改天发上来大家讨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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