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一个问题:房地产企业收的维修基金 是否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请各位高手指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9]31号 |
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现实当中维修基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关联的物业公司收取。企业其实并未从中取得经济利益,但是根据第五条,应并入所得税?
各位前辈怎么看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