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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收取的电梯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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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rhlyl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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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收取的电梯维修基金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8/2 21:08:00

 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收取的电梯维修基金
[face=黑体]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收取的电梯维修基金,是否属于营业额的价外费用,是否应并入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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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ibz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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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8/2 21:31:00

 
国税发〔2009〕31号
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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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8/2 21:32:00

 
国税发[2004]69号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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