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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规定,企业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上述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其中,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这些法规只是对独资企业做出了规定。
2006年实行的新公司法的167条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并且 2004年修订的旧公司18条(如下)已被取消。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难道新公司法对中外合资企业无效?可是新公司法的第二条称: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朋友公司的审计师PWC对其公司计提的象征性储备基金也无异议。
请大家帮忙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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