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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外资企业通过非公立基金会向教育事业捐赠是否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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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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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通过非公立基金会向教育事业捐赠是否可扣除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3/22 18:29:00

 外资企业通过非公立基金会向教育事业捐赠是否可扣除
根据国税函【1995】175号文:
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我局认为,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休(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经区促进会以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请问省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公立教育基金会是否属于“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这个公益组织需由民政部批准,并经税总发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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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3/22 18:35:00

 
属于,一般都是向中小学捐赠,并有捐赠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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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3/22 21:30:00

 
谢谢!能否把依据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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